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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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 ... 前往主要內容區 網站頂端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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