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1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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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對於施行後開始之繼承,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破產法 (民國107 年06 月13 日). 第59 條. 遺產不敷清償被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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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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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 ...
- 2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五編繼承. 第一章遺產繼承人. 第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9 條.
- 3第一章遺產繼承人
民法「繼承編」所規範的法律問題,係以權利主體死亡後的法律. 關係為中心,亦即因某一權利主體之死亡,其生前所遺留的財產與債. 務,該由何人承受負擔的問題。
- 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本 ...
法務部表示,結合近年來的法學理論及司法實務經驗,將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做全面檢討、修正,不僅完備國家繼承制度,更可促進人民身分法上權益的保障。 上述兩 ...
- 5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五編繼承. 第二章 ...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