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立法院通過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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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就趕不上2017/05/01發生效力。

請問交通部長,你可以用(行政命令)位階的「交通安全規則」去牴觸(法律)位階的「道路交通管理 ... 登入討論區關於聯絡我們Line:@cofactsGoogleTranslate依據立法院通過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

再依第十三條規定=>....發佈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行政命令得命名為規程.規則.細則.綱要.標準.或準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行政命令。

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下級機關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

剛剛(2017/04/09/04:15)登棟上網查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個法律位階的「法律」第45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立法院未修改通過=>遇(考驗中的考驗車)未禮讓罰款600~1800元。

如果立法院未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蔡英文總統未於2017/4/30公佈,那麼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就趕不上2017/05/01發生效力。

請問交通部長,你可以用(行政命令)位階的「交通安全規則」去牴觸(法律)位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嗎?難道你比立法院院長還要大嗎?難道你比蔡英文總統還大嗎?總統還沒有公佈的法律,你可以要求人民遵守,來罰款嗎?「中華民國」它是「法治國家」嗎?難道要像36年前,登棟任職於台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約僱助理工務員,當時的劉俊夫股長,給我在公文上簽名,交通處長用一紙行政命令,要求全省的監理單位,違反法律當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逾期一個月以上參加定期檢驗需吊銷牌照,從新驗車領牌,用行政命令罰款600元準其驗車,這樣比立法院劉松潘院長還大的(交通處長),用行政命令改掉法律嗎?36年前當時的登棟在該公文上,寫上「此行政命令牴觸法律無效」在下方簽名(黃登棟)及寫上日期,當時的劉俊夫股長,只將該公文存檔,從那一天(民國70年)起,全台的監理所.站,都依違法的行政命令,逾期一個月以上參加定期檢驗的車輛,罰款600元,準其參加檢驗,不必吊銷牌照。

請問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政命令可以牴觸法律嗎?難道登棟曾經電話詢問當時的台大法律系系主任林山田教授(故),行政命令牴觸法律要如何呢?他告訴我,中華民國的行政命令牴觸法律有幾十萬條,登棟你要問的是哪一條呢?請問36年後的今天2017/04/09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嗎?請問公路總局局長,行政命令可以比法律位階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還大嗎?立法院未修改通過該法律條文第45條「未禮讓考驗中的車輛.....」可以處罰人民嗎?#優惠措施、新法規、政策宣導近31日28次瀏覽我要查核闢謠我想補充分享我要查核闢謠未禮讓路考車輛,謹宣導不罰。

資料佐證5月起未依規則禮讓路考車僅宣導不罰: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391539udn.com提供即時新聞以及豐富的政治、社會、地方、兩岸、國際、財經、數位、運動、NBA、娛樂、生活、健康、旅遊新聞,以最即時、多元的內容,滿足行動世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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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快來了,提醒自己遵守交通規則.... 1)超出白色禁止越線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 2)紅燈右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闖紅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鍰。

4)超速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5)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免予舉發。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被回報1次|1份回應|1,787daysago全國(Taiwan)將實施紅燈越線處罰條例,凡是在等待紅燈時,超出白色禁止越線者馬上處以900元的罰金。

‧公路總局正解: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如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可開罰900元至1800元,這是目前就有的規定,並非即將實施的新法規。

被回報3次|1份回應|1,789daysago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5.11.16修(正及增)訂、106.07.01施行之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K0040012&DF=&SNo=29.2%2c54%2c63%2c69%2c56.1 新制上路 注意這點避免受罰 交通處罰條例修正七月一日開始實施 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68368被回報1次|1份回應|1,622daysago真的純屬謠言一則,2015年公路總局監理組組長林福山就出面澄清過了,他表示:這則訊息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現身在網路。

其實,停等紅燈超出白色禁止線是違反《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處900至1800元罰鍰,並沒有網路所稱的《紅燈越線處罰條例》,所以真的別再轉傳了。

被回報1次|1份回應|502daysago杜絕檢舉魔人猖狂,請各位轉傳並附議!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939b07被回報6次|1份回應|398daysago根據第109條:「汽車於夜間、行經隧道/調撥車道、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點亮頭燈」,說明汽車頭燈點亮的使用時機;至於在罰則部份,則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被回報1次|97daysago(*)版主借Po一下(*) 您是否經常莫名收到交通違規檢舉罰單呢? 請支持廢除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 https://j被回報1次|1份回應|398daysago在"真的假的"網站 解釋左後門上下車 想必許多人都常常左側上下車,但卻從來沒被警察開單過,結果現在看到這條規定後,才開始擔心會不會被警察開單,所以才趕快來求助~說到這裡,就要來跟大家解釋一些法律觀念了。

台安法律事務所的梁宵良律師表示,這條乘客不得左側上下車的規定,是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卻沒有規定乘客在左側上下車,會被舉發或是罰緩,梁律師解釋,除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也有明確規定可以舉發及罰緩,不然警察是無法開單的,這也是為什麼明明一堆人都從左側上下車,卻沒有被警察開罰單的原因。

但各位可別以為,警察不能開單,這條乘客不得左側上下車的規定就是參考用。

梁宵良律師表示,乘客不得左側上下車雖然沒有行政罰緩的規定,但乘客如果因左側上下車而導致交通事故,依然要負法律責任,例如乘客從左側車門下車,後方機車騎士煞車不及,直接撞上車門而受傷,乘客就要負「過失傷人」的責任,至於刑事、民事的責任是多少,就交由法官來裁定了,怕有人不信邪,約翰走鹿貼心附上這則「交通新規定乘客不得由左後門上下車」報導,裡面有真實案例可以給不信邪的朋友參考參考。

被回報1次|1份回應|979daysago市府將在違規熱點、停靠頻繁的50個公車站先裝監視器,可自動辨識車牌,並與交控中心連線;只要汽車違規停進公車停靠區,直接擷取影像、辨識車牌和車種,再傳給警察開罰單,不必等警察來拍照,臨停5秒鐘也可以取締。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違規在公車站10公尺內臨停或停車,最高可處罰600元或1200元,即使臨停上下車也不允許,民眾勿輕易觸法。

被回報1次|1份回應|1,482daysago交通部將於6月1日起正式實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針對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以及「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將祭出加重罰則的處分。

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10年1月20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增訂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處罰、修正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之處罰及延長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等規定,行政院已核定自110年6月1日施行,交通部並已配合完成修正子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18條之1: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6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二、第43條: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處罰,除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另外,有該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其中第18條之1所提到的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是針對107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及109年9月4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3500公斤至5000公斤且全長6公尺以下之小貨車,定期檢驗時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106年12月31日以前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應裝設符合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避免轉彎或視線死角所可能造成的危險。

第43條是針對所有的車輛,其中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的部分,就是除了原本6000~24000元的罰緩之外,一年內再犯者便會吊扣駕照與車輛牌照,而道路競速、逼車等危險行為,亦會延長吊銷牌照的時間。

被回報1次|187daysagoLINE機器人查謠言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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