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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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附表二之班級數,以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含國中部)為 計算基準。

第 五 條 學校 ...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於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  三  條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一。

       前項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教學時,各該課程每週基本教      學節數相同者,按各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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