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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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一五六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三十二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三○三四七○號令公布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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