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高酒駕處罰並罰同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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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依同條例第35條之1規定,駕駛的汽車要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否則要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而車輛 ...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0/12/0512:27 《》 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高酒駕處罰並罰同車人 法源編輯室/ 2019-03-28 立法院昨(二十六)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提高酒駕及拒絕酒測的處罰,此外,本次也增訂對酒駕同車乘客的處罰,以及酒駕累犯所駕駛的汽車,要加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規定。

本次修法將汽、機車駕駛的酒駕情形分別處罰,參照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則處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有載兒童或有致人傷亡的時候,還會吊扣駕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是會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針對累犯情形,同條第3項規定五年內再犯第二次,將依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則是按前次所處罰鍰的金額加罰九萬元。

至於拒絕酒測,則是處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也會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對於五年內再度違規的駕駛人,同樣也有加重處罰的規定。

關於計程車駕駛的部分,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就將酒駕納入不能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情形,至於計程車駕駛因酒駕遭判刑,除廢止執業登記外,也不能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

此外,本次也增訂對酒駕同車乘客的處罰,參照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的同車乘客處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酒駕累犯依同條例第35條之1規定,駕駛的汽車要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否則要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而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解鎖,也會處罰行為人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相關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37,45,67,73,85-2,87條釋字第699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法律字第10203502330號103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八拒絕酒測致吊銷駕照之研究-反思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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