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哲學】尊嚴作為身份| 哲學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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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起其他基本人權,人性尊嚴 (Human Dignity, die Würde des Menschen) 的概念與制度化發展算是相對晚的。
直到 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以及德國 1949 年生效的《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人性尊嚴不容侵犯,尊重並保護它是所有國家權力的義務。
」才被廣泛接受1。
然而,人性尊嚴的概念與其他基本人權並不相同,而具有相當程度的開放性;或認為人性尊嚴本身就是基本人權之一;或有主張人性尊嚴並非人權不能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