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藥商買賣藥物管理法制問題研究-以藥事法第49條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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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本法第49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

」是關於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3條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業務服務 各單位最新消息 Facebook twitter Pl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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