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也能享有夫妻法律上權利?何謂「事實上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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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長期同居的事實上夫妻分手了,可以要求另一半付贍養費嗎?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判例:「男子與女子間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得雖自由終止,但 ...
沒結婚也能享有夫妻法律上權利?何謂「事實上夫妻」?
2019-11-10
雖然結婚須以登記為前提,未結婚就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
不過法院創設了「事實上夫妻」概念,賦予未登記結婚,但這對戀人不論自己或外人,都已認為他們是夫妻者,一定程度的法律上夫妻權益。
不過事實上夫妻仍有其要件及適用範圍,以下介紹給大家。
事實上夫妻的定義事實上夫妻係指:男女未登記結婚,但雙方已長期同財共居,對內、對外都自認是夫妻關係,讓外人也都認為這對男女就是夫妻而言。
但時間勢必要夠長才行,例如年輕戀人同居,但時間不夠長,尚未能看出有長期結合之可能,大家也都認為他們是男女朋友而不是夫妻,就非事實上夫妻。
依88年6月17日發布之「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二:「所稱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認定宜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主觀意願及客觀事實,並參考下列事實妥適認定之:(一)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二)共同生活費用之多寡及其負擔;(三)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及程度;(四)有無共同子女;(五)彼此間之互動關係;(六)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也提供我們一個判斷的參考。
事實上夫妻,享有哪些法律上的夫妻權利?實務上肯認讓事實上夫妻享有的婚姻權利,有「判決離婚之贍養費請求權」、「家庭生活費之負擔」、「請求酌給遺產」,不過在主張時,仍須符合法定要件。
而其他權利則有爭議,不過目前實務上尚未形成固定的判例就是了。
【事實上夫妻享有之權利】給付贍養費:因判決離婚而無過失之配偶,如因此無法生活,得請求給付贍養費。
如果長期同居的事實上夫妻分手了,可以要求另一半付贍養費嗎?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判例:「男子與女子間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得雖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活困難,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
」這個判決是在處理男子納妾的問題,保障妾的權益,但現在社會已無納妾習俗了,不過也可以作為事實上夫妻類推適用贍養費之參考。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同居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是要按夫妻的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來共同分擔的。
而法院見解認為事實上夫妻可類推適用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若他方對於家庭支出均未出錢出力,得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請求扶養:扶養與家庭生活費分擔是類似的概念,實務上既然承認家庭生活費用可主張,也一併承認事實上夫妻間,也互負扶養義務。
【事實上夫妻不享有之權利】繼承權:事實上夫妻不可以繼承他方的遺產,不過如果在生前有照顧行為,在一方過世後,他方生活陷於困難,可向其繼承人請求「酌給遺產」。
所以事實上夫妻不想登記結婚,但又想要把遺產留給對方,必須「生前贈與」或「立遺囑」才行。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夫妻離婚時,可向婚後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但事實上夫妻有此權利嗎?實務採否定說,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必以兩造曾有婚姻關係存在為前題,縱使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但沒有登記婚,法律上未曾有婚姻關係存在,無從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事實上夫妻權利仍與法律上夫妻有所差距由上可知,事實上夫妻的權利仍然有限,而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的請求金額都很少,難度也比較高。
不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遺產繼承權都是順理成章、容易請求的,也可以看出,實務認為事實上夫妻雖然應予保障,但僅侷限於「維持生活之必要」權利。
所以如果要擁有婚姻的法律上權益,還是要登記結婚為宜。
而限縮事實上夫妻的婚姻法律權利,也才能突顯結婚的重要性,否則大家幹嘛結婚呢?
事實上夫妻,類推適用民法「扶養義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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