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大隊-舉發交通違規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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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檢舉人身分證字號、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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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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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申辦服務>舉發交通違規
資料來源:交通警察大隊
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檢舉交通違規之警政信箱網址:https://policemail.kmph.gov.tw/
二、
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檢舉人身分證字號、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如○○區○○路○○號前)、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三、
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
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1、8月1日23時50分時闖紅燈,於8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2、8月1日23時50分時闖紅燈,於8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若經查未提供正確姓名、聯絡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則不予舉發)。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四、
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避免爭議。
(二)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五、
備註欄: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1999,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三)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供」。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四)常見不予舉發之因素依序為:1.未敘明違規時間地點、2.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3.無附件影像檔案、4.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
(五)有關所述車輛照片或影片,如檔案過大可燒錄成光碟寄至本大隊(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交通警察大隊收),將於查證後依其違規事實舉發。
(六)民眾若有具體違規事實、對象,可隨時撥打110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07-2317642電話報案,本局將即時調派員警前往處理,並依其違規事實據以舉發。
另有關相關交通問題諮詢,請於上班日0800-1200、1330-1730,撥打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電話07-231701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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