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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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護照資料表(首次申請護照戶所一站式收件/人別確認專用). 法定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同意書/委任陪同書(供戶所辦理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或一站式服務用).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雙語辭彙 局長信箱 領務電子報 Search查詢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申辦護照出國登錄簽證 關鍵字提示: 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旅外安全 ::: 護照 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國外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申辦護照(須現場辦理):等待人數/網路預約/網路填表 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 僑居及各項加簽或護照加頁 調閱護照申請書須知 各項表格下載 護照Q&A 新版護照專區 簽證 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簽證線上填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民不適用中華民國簽證申請) 電子簽證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 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創業家簽證 尋職簽證 新南向 度假打工(青年交流) 新住民(外籍配偶)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下載簽證申請書 簽證Q&A 文件證明 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國外文件驗證說明 文件證明申辦地點 文件驗證申請進度及驗證資料查詢 免除重複驗證協定專區 表格下載 文件證明Q&A 旅外安全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旅外安全資訊 出國登錄 旅遊警示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國內外申辦地點 國內申辦地點 國外申辦地點 關於本局 本局簡介 本局組織與職掌 局長簡介 為民服務白皮書 新版護照專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護照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說明書 發布日期:110-01-22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點閱次數:18305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說明書 【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申請人續委任代理人代辦護照專用】 受理對象:在臺設有戶籍的首次申請護照國民,本人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及雲嘉南任一辦事處(以下簡稱外交部四辦),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

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   申請人 申請人國籍證明文件 符合規格照片2張 簡式護照資料表(首次申請護照戶所一站式收件/人別確認專用) 法定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同意書/委任陪同書(供戶所辦理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或一站式服務用)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同意書 委任陪同書及陪同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滿18歲以上 V   V V       滿14至未滿18歲,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V   V V V V   滿14至未滿18歲,法定代理人*未陪同 V   V V V V   未滿14歲,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V (已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改繳身分證) V V V V   未滿14歲,由法定代理人*委任陪同人陪同   V (已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改繳身分證) V V V V V 滿18歲以上受監護宣告,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V   V V V V   滿18歲以上受監護宣告,由監護人委任代理人陪同 V   V V V V V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係指依法得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

(1)表格:「簡式護照資料表」(可事先自領務局網站下載,並於填妥後攜往戶所使用;或於戶所現場填寫)。

(2)照片:2張(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簡式護照資料表」)。

照片規格(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須符合最近6個月內拍攝、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等相關規定,詳細說明請參閱領務局網站「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3)同意書:未婚且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須請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

如法定代理人未陪同申辦,須事先填妥「同意書」帶至戶所申辦,並應繳驗簽署同意書的法定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同意書/委任陪同書」可至領務局網站下載)。

(4)委任陪同書:未滿14歲須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法定代理人須事先簽妥「委任陪同書」委由陪同者帶至戶所,並應繳驗陪同者及簽署委任陪同書的法定代理人兩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同意書/委任陪同書」可至領務局網站下載)。

3. 護照申請流程:請參閱背面「人別確認」流程表。

4. 其他注意事項: (1)經戶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2)本說明書僅提供向戶所辦理人別確認使用,對於申請護照的相關規定,請參閱領務局提供的【在臺有戶籍國人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說明書】。

(3)首次申請護照親自辦理人別確認者,請依各戶所上班時間辦理。

    民眾首次申請護照於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流程表     流程 說明 使用表單 一、到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前,事先備妥照片及應備文件 本人須親至戶所,並繳驗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未滿14歲且尚未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須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 白底彩色照片2張(須符合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未婚且未滿18歲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部分,並繳驗法定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未滿14歲須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法定代理人須事先簽妥「同意書」部分及「委任陪同書」部分,再委由陪同者帶至戶所,並應繳驗陪同者及簽署委任陪同書的法定代理人兩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同意書/委任陪同書(供戶所辦理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或一站式服務用) 二、填寫「供戶所辦理護照專用之簡式護照資料表」並貼好照片(可事先在家填好或現場填寫) 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說明 供戶所辦理護照專用之簡式護照資料表(空白表格)   三、親自將「供戶所辦理護照專用之簡式護照資料表」交予戶所辦理人別確認 戶所完成人別確認並核章後,即當場將供戶所辦理護照專用之簡式護照資料表交還申請人   四、將已完成人別確認並經戶所核章的供戶所辦理護照專用之簡式護照資料表及申請護照應備文件,交由受委任的代理人持憑至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續辦護照 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一、申請人的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須繳附親屬關係證明 二、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的人員,須繳附雙方工作識別證、向勞保局申請的雙方投保資料表、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認可的服務機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或政府立案團體證明文件等正、影本 三、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 四、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的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申請 受委任人須攜帶本人及委任人的新式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辦理護照應備文件正本,並填寫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委託申請案件,請填委任書(A式)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委託旅行社申請案件,請填委任書(D式)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以複委託方式委任旅行社申請案件,請填寫委任書(E式)   五、持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開立的「收據」當場繳費後,即完成申請護照手續 護照規費: 14歲以下:900元 滿14歲以上:1,300元   六、新護照領取相關資訊可參照繳費收據背面說明   普通護照領取說明書 回上一頁 ::: 護照 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國外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申辦護照(須現場辦理):等待人數/網路預約/網路填表 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 僑居及各項加簽或護照加頁 調閱護照申請書須知 各項表格下載 護照Q&A 新版護照專區 簽證 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簽證線上填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民不適用中華民國簽證申請) 電子簽證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 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創業家簽證 尋職簽證 新南向 度假打工(青年交流) 新住民(外籍配偶)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下載簽證申請書 簽證Q&A 文件證明 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國外文件驗證說明 文件證明申辦地點 文件驗證申請進度及驗證資料查詢 表格下載 文件證明Q&A 旅外安全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旅外安全資訊 出國登錄 旅遊警示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國內外申辦地點 國內申辦地點 國外申辦地點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機關活動 宣導影片 重大政策 就業資訊 為民服務 局長信箱 消費保護資訊 民眾謝函 為民服務榮譽榜 為民服務白皮書 廉政園地 政府資料公開 外交部施政計畫 訴願案決定書 護照公開資料 個人護照資料 簽證公開資料 文件證明公開資料 旅外安全公開資料 其他公開資料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歲計會計書表 領務業務統計表 領務法規 本局主管法規 護照法規 簽證法規 文件證明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性別主流化 本局性別主流化工作資料 性騷擾防治及申訴 性別統計資料 性別平等信箱 相關法規及網頁連結 關於本局 本局簡介 本局組織與職掌 局長簡介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本局地址:100219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總機電話:(02)2343-2888服務時間: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檯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下午17:00(中午不休息,另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止,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局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聯絡我們:台北局本部   中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旅外求助管道   桃園機場辦事處更新日期:109-5-11訪客人次:0123456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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