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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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類別: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 ... 簽證號碼(VISA NUMBER):旅客於入境應於入國登記表填寫本欄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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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際法一般原則,國家並無准許外國人入境之義務。

目前國際社會中鮮有國家對外國人之入境毫無限制。

各國為對來訪之外國人能先行審核過濾,確保入境者皆屬善意以及外國人所持證照真實有效且不致成為當地社會之負擔,乃有簽證制度之實施。

  *依據國際實踐,簽證之准許或拒發係國家主權行為,故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絕透露拒發簽證之原因。

簽證類別: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停留簽證(VISITOR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居留簽證(RESIDENT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外交簽證(DIPLOMATICVISA)。

禮遇簽證(COURTESYVISA)。

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UNTIL或ENTERBEFORE欄):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例如VALIDUNTIL(或ENTERBEFORE)APRIL8,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停留期限(DURATIONOFSTAY):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台停留之期限。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

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台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RESIDENTCERTIFICATE)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PERMIT),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

簽證號碼(VISANUMBER):旅客於入境應於入國登記表填寫本欄號碼。

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回上一頁 ::: 護照 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國外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申辦護照(須現場辦理):等待人數/網路預約/網路填表 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 僑居及各項加簽或護照加頁 調閱護照申請書須知 各項表格下載 護照Q&A 新版護照專區 簽證 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簽證線上填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民不適用中華民國簽證申請) 電子簽證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 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創業家簽證 尋職簽證 新南向 度假打工(青年交流) 新住民(外籍配偶)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下載簽證申請書 簽證Q&A 文件證明 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國外文件驗證說明 文件證明申辦地點 文件驗證申請進度及驗證資料查詢 表格下載 文件證明Q&A 旅外安全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旅外安全資訊 出國登錄 旅遊警示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國內外申辦地點 國內申辦地點 國外申辦地點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機關活動 宣導影片 重大政策 就業資訊 為民服務 局長信箱 消費保護資訊 民眾謝函 為民服務榮譽榜 為民服務白皮書 廉政園地 政府資料公開 外交部施政計畫 訴願案決定書 護照公開資料 個人護照資料 簽證公開資料 文件證明公開資料 旅外安全公開資料 其他公開資料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歲計會計書表 領務業務統計表 領務法規 本局主管法規 護照法規 簽證法規 文件證明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性別主流化 本局性別主流化工作資料 性騷擾防治及申訴 性別統計資料 性別平等信箱 相關法規及網頁連結 關於本局 本局簡介 本局組織與職掌 局長簡介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本局地址:100219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總機電話:(02)2343-2888服務時間: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檯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下午17:00(中午不休息,另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止,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局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聯絡我們:台北局本部   中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旅外求助管道   桃園機場辦事處更新日期:109-5-11訪客人次:0123456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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