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作業要點 - 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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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父母、監護人與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施虐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本府命其接受親職教育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臺南市政府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3月08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6年02月20日
延伸文章資訊
- 1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 ...
- 2家庭教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 3家庭教育法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事項及人才庫建置。 ... 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 4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作業要點 - 台南市政府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父母、監護人與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施虐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本府命其接受親職教育 ...
- 5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