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作業要點 - 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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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父母、監護人與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施虐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本府命其接受親職教育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臺南市政府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3月08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6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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