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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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規定外,國民中小學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 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高級中學兼任不超過七節、代課不超 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 ... 一、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     小學及附設幼稚園、補校(以下簡稱各校)。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     在校外兼課、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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