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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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該行為視為「危險駕駛」並於第43條規範,處以新臺幣6,000元 ... 條第4項加重汽車所有人對所屬車輛管理之責任(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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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其他用路人及道路二側店家、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該行為視為「危險駕駛」並於第43條規範,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於同條第4項加重汽車所有人對所屬車輛管理之責任(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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