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彰化縣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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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各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彰化縣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0年00月0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6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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