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之訴訟權利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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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除依法改以「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外,法院應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判。

而於通常程序中,被告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以下各項權利:   一、緘默權:(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第95條第2款);(二)法院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沈默而推斷其罪刑(第156條第4項)。

  二、受辯護權:(一)得選任辯護人(第95條第3款);(二)被告得選任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第27條第1項);(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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