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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 一 條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
一、一宗土地: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
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
二、建築基地面積: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
三、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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