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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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假設甲縣申請標準與中央一致,計畫戶數共1,000戶,其中中央經費計畫戶數為850戶,甲縣經費計畫戶數為150戶,若複審合格者為1,200戶,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1-850者為中央經費補貼,851-1,000為甲縣經費補貼。

案例2:假設甲縣申請標準與中央一致,計畫戶數共1,000戶,其中中央經費計畫戶數為850戶,甲縣經費計畫戶數為150戶,若複審合格者為600戶,甲縣自籌款比率為15%,依複審合格戶數分算,中央戶數為510戶,甲縣戶數為90戶,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後,1-510為中央經費補貼,511-600為甲縣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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