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路邊停車場特別使用管理辦法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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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14-316-1高雄市路邊停車場特別使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330338500號令訂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431861200號令修正第5條 第一條  為管理本市路邊停車場停車以外之使用,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申請人有使用路邊停車場供停車以外使用之需要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路邊停車場應於使用日十日前檢附申請書、申請使用停車場地點位置圖及現場照片向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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