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目視飛航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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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 第五十五條  目視飛航之航空器,除特種目視飛航外,應保持等於或大於附表一規定 之與雲距離及能見度。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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