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區明道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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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課日: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十時。

·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五時至下午十時。

· 三寒、暑假: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 ... PChome| 登入 毛孩看病貴鬆鬆幸好有它?新年搭yoxi領100元搭車金 明道國小總務處 歡迎進入為大家服務的地方 10愛的鼓勵 0訂閱站台 首頁 相簿 活動 火車旅遊高鐵假期滿額折500元!贊助 2010-09-0310:39:50|人氣1,858|回應0 |上一篇 |下一篇 臺北市文山區明道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臺北市文山區明道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要點依據臺北市政府98年6月30日府法三字第09834868100號令修正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臺北市政府加強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以推廣全民運動及社會教育,加強社區聯繫,充分發揮學校設施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類運動場、球場、活動中心(含禮堂)、游泳池、教室、演藝場所及會議室等區域。

第三條 校園場地開放使用,以提供一般民眾及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一 學校教育活動。

二 體育活動。

三 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

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為之。

但如運動場以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毋需申請。

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一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除前開資料外,並應檢具申請人之委託書。

二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活動名稱。

四場地內外所需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其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

五使用場地所需搭建臺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

六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

前項申請經學校許可,申請人未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切結書及其他費用者,不得使用。

校園場地辦理活動之主辦單位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自辦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其餘本府所屬機關(構)免繳保證金。

第一項許可處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並以學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後始發現有該等情事者,得撤銷原許可處分:一使用目的不符第三條各款之規定。

二有第十五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申請人前曾有一年內不受理申請之情事,於一年內再提出申請並獲許可,且經管理機關撤銷該許可使用處分者,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六條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

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第七條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一上課日: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十時。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五時至下午十時。

三寒、暑假: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

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調整,並於調整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第八條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

前項情形,學校應於停止開放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第九條校園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十條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使用設備器材,除學校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

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校園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學校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

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三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申請人須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應先經學校同意後,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

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搭建與使用時,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八於活動結束後,應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回復原狀。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禁止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

校園禁騎機車及腳踏車,滑板車請在溜冰場進行。

十一本校全面禁煙,並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

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一條學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第十二條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若因而致學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

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

第十四條於活動結束後,經學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第十五條學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下列附款: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原許可使用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一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二 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 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四 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五 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

六 有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七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八 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

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

十 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經廢止使用許可而不停止使用者,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警政單位強制驅離或依法處理,以維護校園安全。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助取締或處理:1.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2.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3.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4.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5.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區域者。

6.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7.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者。

第十七條學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校教育發展基金來源。



第十八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詳如附件及附表。

第十九條本要點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訂定補充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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