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從事網路援交是犯罪行為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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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為防制、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的發生,我國特別制定「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 「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故上網散布「援交」訊息,構成犯罪行為。

 由於年幼之人的身心發展,均尚未成熟,其對於從事性行為的意義與後果,尚未有正確的認識,過早從事性行為,對於其往後身心發展有所危害,故未滿十六歲之人所同意的性行為,其同意在法律上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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