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者有檢查旅客護照期限義務外交部:機場辦事處業務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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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第5,10,11,12,15,16,18,19,23,24 條 ·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6,38,39,41,44 條 ·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2-12 條 ·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 條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律新聞-《外交》 本篇網址: 分享 旅行業者有檢查旅客護照期限義務外交部:機場辦事處業務為急難救助非更換護照 法源編輯室/ 2013-10-22 [評論數0篇] 日前有媒體報導指出,桃園機場限制團體旅客不能在機場更換有效期限不足六個月的護照,恐有差別待遇的疑慮,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對此回應表示,旅行社在旅客出國前就有檢查跟團旅客護照期限的義務,設於機場的辦事處主要業務為國人旅遊的急難救助,並非更換護照。

外交部表示,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6條第1項以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3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者必須對旅遊行程舉行說明會,並將旅客之護照、簽證及機票等必要事項向旅客報告,且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義務。

因此旅行業者本就有協助跟團旅客檢查其護照效期之責任,倘旅行業者未依上揭規定辦理,致使團員至機場始發現護照有效期限不足,旅行業者應自行負責辦理旅客班機行程變更事宜。

護照條例第15條第1項各款規定,護照污損不堪使用,或是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以及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等情形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同條第2項各款規定,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者,或是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以及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普通護照之有效期限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為十年,但未滿十四歲者的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外交部表示,大部分國家或地區皆規定入境之外國旅客所持護照效期須在六個月以上,方可核准入境,提醒民眾出國前記得檢查護照的有效期限,若不足六個月者,請盡早至外交部辦事處申請換發。

此外,外交部設有「旅外救助指南」的手機應用程式,內有提供旅遊警示、護照遺失處理程序、簽證、以及駐外館處緊急聯絡電話號碼等資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相關資料 護照條例第5,10,11,12,15,16,18,19,23,24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6,38,39,41,44條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2-12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4號判決(90)外領(一)字第9066000384號RFID電子式護照的應用與法律爭議民眾出境2年漏未辦遷出國外登記內政部:可申請補註歷次出入境記事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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