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3peopl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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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 訊息 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尊重已形成之新秩序,免除債務人之不安,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指債權人如不於一定期間內(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請求權,債務人即得行使抗辯權拒絕清償之制度。

適用於請求權,但不適用於人格權妨害除去、防止請求權(民法第18條第1項)、純粹身分請求權(如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大法官解釋第107號、第164號)、形成權、支配權、抗辯權。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權拒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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