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歷史法規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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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數額如下: 一、遺囑公證:每件美金三十元或新臺幣一千元。
二、認證或文書證明(驗證):每件美金十五元或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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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96年04月25日
第1條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數額如下:一、遺囑公證:每件美金三十元或新臺幣一千元。
二、認證或文書證明(驗證):每件美金十五元或新臺幣五百元。
三、譯本認證:每件美金三十元或新臺幣一千元。
外交部辦理文書複驗每件收費新臺幣四百元。
前二項請求事件,請求人如需加發影本,影本每件減半收取費用。
第一項規定費額,請求人在國外申請者,依所定美金數額支付;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數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數額,並報外交部核定後收取之。
請求人自國內向駐外館處申請者,駐外館處徵收費用有困難時,得報請外交部代收,請求人應以新臺幣費額支付。
第3條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時,專為請求人所支出之查證費、電報費或文件郵遞費等相關費用,應由請求人支付。
前項查證費,指受查證機關徵收之費用;電報費,由外交部依各地區別定之;文件郵遞費,由各駐外館處按個別案件實支數額徵收。
第4條領務人員在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者,其所支出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應由請求人負擔,並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以下人員標準計算。
第5條請求人或其他就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駐外館處公、認證卷宗內文書者,每閱覽一次,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或美金六元。
請求交付上揭卷宗內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影本者,每份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或美金六元。
第6條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應退還已繳規費;但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不予退還。
第7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得視業務及人力情形,指派專人立即或提前處理其申請案件,並加收速件處理費。
但因公務或協助處理急難救助需要,得免收之。
前項速件處理費,依第二條所定收費數額之二分之一收取之。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受理速件處理並製發收據後,請求人不得撤回速件處理及要求退費。
第8條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為辦理外交事務、因應天災事變、協助處理急難救助需要,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時,得報請外交部同意免收費用。
第9條依本標準收費,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數額。
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第10條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應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定期檢討。
第11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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