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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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且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者,應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論處。

三、涉及誇張、 ...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1013000020號令發布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二、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且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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