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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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

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 ... 列印時間:110/05/0923: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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