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美國簽證| 免親自面談- 台灣(Mandarin) - USTravelD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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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文件 · 您的DS-160確認頁。
· 您的「免親自面談確認信」 (請看下面的第5步)。
· 一張六個月內拍攝的彩色照片(5公分x5公分),白色或灰白色背景。
· 簽證申請費收據。
· 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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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親自面談
本頁:
概要
資格規定
輔助文件
申請方法
概要
不論是首次申請美國簽證或者續簽,申請簽證流程大致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您護照過期,但簽證可能仍然有效。
您可以帶著含有有效簽證的舊護照、以及您的有效新護照前往美國,只要您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沒有改變即可。
為了簡化簽證申請流程,我們提供免面談投件申請簽證(免親自面談)的服務。
在多數情况下,使用這項服務可以不需要親自面談。
但是,如同面談的案件一樣,使用免面談投件服務並不保證簽證一定核發。
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我們在審核投件遞交的申請案件之後,可能仍會要求申請人親自來面談。
資格規定
您可能基於以下條件而符合資格使用免親自面談方式申請簽證:
您的年齡,
您以前的美國簽證過期不超過48個月而您要續簽,或者
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您要申請F、M、或學術類J簽證。
基於年齡而符合投件服務的資格規定:
14歲以下的小孩(不到14歲生日的申請人)要申請F-1以外的簽證,以及80歲或80歲以上的申請人(已經到了80歲生日的申請人),可能符合投件服務的資格。
請看下列規定。
若您不符合規定,您就需要親自來面談。
您必須是台灣公民或居民。
若您持有台灣護照,您的台灣護照必須含有身分證統一編號。
若您是台灣居民但並不持有台灣護照,您必須提供您的外僑居留證影本或其他能證明台灣居留權的證件。
您本人在台灣。
若您曾經申請過美國簽證,您最近一次的簽證申請不是被拒絕。
您未曾經根據移民暨國籍法第212(a)條款被判定無資格取得美國簽證。
(請注意,根據212(a)條款無資格取得簽證,和根據214(b)或221(g)被拒絕簽證是不同的。
有關無資格取得簽證的詳細說明,請參考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waivers.html。
)
您未曾被拒絕過(ESTA)線上旅行許可。
要申請F-1簽證的小孩不得使用投件服務而必須預約時間親自面談。
請看下面的輔助文件,以確定申請時附上正確文件。
基於以前的美國簽證而符合投件服務的資格規定:
如果您之前獲得過B(短期商務/觀光旅客)、C-1(過境)、D(組員)、C-1/D(過境/組員)、F(學生/眷屬)、J(交換訪客/眷屬)、M(非學術類學生/眷屬)、H(短期工作人員/眷屬)、L(公司內部調派人員/眷屬)**、或P(運動員/藝術家/演藝人員/眷屬)簽證,並且您可以提供之前的簽證正本,您可能也符合資格透過投件服務申請簽證。
請看下列規定。
若您不符合規定,或者您要申請的並非上述簽證種類,您就需要親自來面談。
** 若您是基於Individual(個人)Lpetition要續簽L-1或L-2簽證並且您符合下列規定,您可能符合資格免面談。
但若您是基於Blanket(集體)Lpetition要申請L-1或L-2簽證,您就不符合免面談的規定而必須預約時間親自面談。
您最近一次的簽證申請不是被拒絕。
您未曾經根據移民暨國籍法第212(a)條款被判定無資格取得美國簽證。
(請注意,根據212(a)條款無資格取得簽證,和根據214(b)或221(g)被拒絕簽證是不同的。
有關無資格取得簽證的詳細說明,請參考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waivers.html。
)
您未曾被拒絕過(ESTA)線上旅行許可。
您希望續簽的最近一次簽證並未遺失或被竊。
自您最近一次獲發簽證以來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沒有任何改變。
您之前獲得簽證時的年齡必須是14歲或14歲以上,並且必須被採集過指紋。
(美國在台協會自2007年11月7日開始對簽證申請人採集十指指紋。
)
您本人在台灣。
您必須是台灣公民或居民。
若您持有台灣護照,您的台灣護照必須含有身分證統一編號。
若您是台灣居民但並不持有台灣護照,您必須提供您的外僑居留證影本或其他能證明台灣居留權的證件。
如果您要續簽H、L、或P簽證,您目前的工作許可申請書編號及您的僱主名稱必須和您之前簽證上所列的相同。
若您要以不同的工作許可申請書編號申請,或若您將為不同的僱主工作,您就不得使用投件服務而必須預約時間面談。
如果您的簽證上註明“clearancereceived”(行政處理完成),您唯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使用投件服務申請:
對於註明“clearancereceived”(行政處理完成)的B-1、B-2、B-1/B-2簽證,簽證上的行政處理完成日期必須在過去的12個月以内。
對於註明“clearancereceived”(行政處理完成)的F-1或M-1簽證,簽證上的行政處理完成日期必須在過去的48個月以内。
對於註明“clearancereceived”(行政處理完成)的J-1簽證,簽證上的行政處理完成日期必須在過去的24個月以内。
對於註明“clearancereceived”(行政處理完成)的H、L、P簽證,簽證上的行政處理完成日期必須在過去的24個月以内。
請注意,如果您的簽證上註明“originalclearancereceived”(原始行政處理完成),那麼您就不符合資格使用投件服務申請簽證,而必須預約時間來面談。
基於首次申請F、M、或學術類J簽證而符合投件服務的資格規定(至2021年12月31日為止):
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您是首次申請F(學生/眷屬)、學術類J(J簽證項目符合:中學生和大學生、教授、研究學者、短期學者、或專家、/眷屬)、M(非學術類學生/眷屬)的人,您可能也符合資格透過投件服務申請簽證。
請看下列規定。
若您不符合規定,或者您要申請的並非上述簽證種類,您就需要親自來面談。
您最近一次的簽證申請不是被拒絕。
您未曾經根據移民暨國籍法第212(a)條款被判定無資格取得美國簽證。
(請注意,根據212(a)條款無資格取得簽證,和根據214(b)或221(g)被拒絕簽證是不同的。
有關無資格取得簽證的詳細說明,請參考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waivers.html。
)
您未曾被拒絕過(ESTA)線上旅行許可。
您最近一次取得的簽證並未遺失或被竊。
您本人在台灣。
您必須是台灣公民或居民。
若您持有台灣護照,您的台灣護照必須含有身分證統一編號。
若您是台灣居民但並不持有台灣護照,您必須提供您的外僑居留證影本或其他能證明台灣居留權的證件。
如果您不是台灣公民也不是其他免簽證計劃參與國的公民,您必須曾經取得任何一種美國簽證,而您之前獲得簽證時的年齡必須是14歲或14歲以上,並且當時在申請簽證時必須被採集過指紋。
(美國在台協會自2007年11月7日開始對簽證申請人採集十指指紋。
)
請向您的學校確認您目前在學生和交流訪客資訊系統(SEVIS)裏的記錄是處於Initial或Active的狀態,並且如果您需要繳費,您已經在fmjfee.com支付了SEVIS費用。
(詳情請參考I-901SEVIS費用常見問題集)
如果您之前的簽證上註明“clearancereceived”(行政處理完成),您唯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使用投件服務申請:
對於註明“clearancereceived”(行政處理完成)的F-1或M-1簽證,簽證上的行政處理完成日期必須在過去的48個月以内。
對於註明“clearancereceived”(行政處理完成)的J-1簽證,簽證上的行政處理完成日期必須在過去的24個月以内。
請注意,如果您的簽證上註明“originalclearancereceived”(原始行政處理完成),那麼您就不符合資格使用投件服務申請簽證,而必須預約時間來面談。
輔助文件
所有申請人:
您的DS-160確認頁。
您的「免親自面談確認信」(請看下面的第5步)。
一張六個月內拍攝的彩色照片(5公分x5公分),白色或灰白色背景。
申請簽證用的照片不允許佩戴眼鏡。
此網頁有更多關於所需照片規格的說明。
簽證申請費收據。
若您持有的不是台灣護照,視您的國籍及簽證類別,您可能也需要繳付一個簽證核准(互惠)費。
如果您需要繳付核准費或其他費用,我們會通知您。
(我們強烈建議您準備足夠的現金,以因應當日刷卡系統無法正常運作。
謝謝!)。
一本有效護照。
大部分簽證申請人的護照有效期必須比預定停留在美國的時間多出六個月以上的效期。
某些國家(包括台灣)的護照持有者則可以持六個月內將過期的護照申請入境美國。
然而,他們將無法獲准停留超過他們的護照效期。
您過去十年的所有的護照(如果有)。
如果您是申請續簽,您也必須提供內含您想續簽簽證的那本護照。
若您曾經依法更改姓名,請提供您的台灣全戶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內容)。
若您曾經因違法或犯罪行爲被拘捕或被判罪,請提供警察記錄或法院判決書。
(若原始資料不是以英文書寫,請提供英文翻譯。
)無論您是在哪裏被拘捕或被判罪,也請額外提供台灣的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若您曾經放棄您的美國永久居民身份(或綠卡)或美國公民身份,請提供放棄證明。
特定申請人:
14歲以下的小孩:
台灣全戶戶籍謄本(列出所有的家人並包含詳細記事內容)。
一份書面說明,說明小孩的赴美目的,包括美國邀請人的聯絡資訊以及其與小孩的關係。
父母的護照個人資料頁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父母現在及之前的美國簽證影本(如有)。
如果是隨團旅行,也請提供:一份以英文書寫的赴美計劃行程表,並附上旅行目的說明,一份團員名單(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及護照號碼清單),以及一份隨行照顧者的美國簽證影本(如有)。
B簽證申請人:
對於商務旅行人士:申請時須附上一份邀請信、行程表、及申請人的履歷。
對於註明“clearancereceived”(行政處理完成)的B-1、B-2、B-1/B-2簽證,簽證上的行政處理完成日期必須在過去的12個月以内,並且申請人也必須提供這些文件。
C1/D簽證申請人:
僱主發出的信件列明您的職位、薪資、受僱時間、任何已授權的假期、以及您到美國的商務目的(如有)。
F、M、及J簽證申請人:
F-1、F-2、J-1、J-2申請人:您的I-20影本(簽名/簽署過的)。
J-1、J-2申請人:DS-2019表格正本。
參加”Trainee”及”Intern”項目的J申請人也必須提供一份DS-7002表。
對於註明“clearancereceived”(行政處理完成)的F-1或M-1簽證,簽證上的行政處理完成日期必須在過去的48個月以内,並且申請人也必須提供這些文件。
對於註明“clearancereceived”(行政處理完成)的J-1簽證,簽證上的行政處理完成日期必須在過去的24個月以内,並且申請人也必須提供這些文件。
眷屬配偶及小孩應提供他們與主要申請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內容)。
若配偶或小孩必須在主要申請人之後分開申請,他們應提供主要申請人的簽證影本。
H、L、及P簽證持有人:
您已獲准的I-129工作許可申請書或I-797核准通知書的影本,或列在這些表上的收件編號。
僱主發的信確認您持續被僱用。
對於註明“clearancereceived”(行政處理完成)的H、L、P簽證,簽證上的行政處理完成日期必須在過去的24個月以内,並且申請人也必須提供這些文件。
眷屬配偶及小孩應提供他們與主要申請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內容)。
若配偶或小孩必須在主要申請人之後分開申請,他們應提供主要申請人的簽證影本,以及列在主要申請人已獲准的I-129工作許可申請書或I-797核准通知書上的收件編號。
請查閱簽證種類網頁了解您要申請的簽證種類是否有其他必須或建議提供的文件。
申請方法
若您符合上述規定,請依照以下步驟建立個人檔案並繼續申請程序。
第1步:選擇您的簽證種類
按這裏查看 所有簽證種類 清單。
確定您已熟悉適合您旅行目的的簽證種類。
也請務必查閱 免簽證計劃(VWP)。
若您是台灣護照持有人,一般而言,若您要洽商或觀光、符合所有VWP的條件、並且只在美國停留不超過90天,您就不需要申請簽證。
第2步:填寫DS-160線上表格
填寫線上簽證申請表。
每次提出新的申請案件辦理簽證,您都必須填寫一份新的DS-160表格。
每位申請人(包括小孩)必須有自己的DS-160申請表格。
務必詳讀填寫DS-160表格的說明。
所有回答必須正確而準確。
第3步:建立您的個人檔案
一旦您已填妥DS-160申請表您就可以在線上申請人系統建立您的個人檔案並選擇您的護照遞送方式。
登入後,選擇左方的「新申請/安排預約」。
當您逐項進行這個程序時,系統將要求您回答一些問題,以評估您是否有資格以投件方式申請簽證而無需面談。
例外:某些申請外交或公務類簽證的人(例如外國政府官員代表或國際組織職員)、以及參加美國聯邦政府所贊助交流訪客計畫的J簽證申請人,不需要繳簽證費,也不需要在這裏登入。
這些申請人應該點選以上連結了解如何申請。
第4步:繳付簽證申請費用
回答問題後,系統會提示您繳付簽證申請費。
一旦您的付費生效,您即可回到線上個人檔案裏繼續您的申請程序。
更多有關繳付簽證費用的說明,按這裏。
視您的個別情況,您也許需要繳付額外的費用。
如果您需要繳額外的費用,我們會通知您。
第5步:備齊文件
若您符合免親自面談申請簽證的各項要求,線上申請人系統將要求您列印一份「免親自面談確認信」。
請仔細看信上的說明並核對清單,確認您已備妥上述輔助文件。
第6步:投送您的申請案件
您或代理人必須將您已簽名的清單及輔助文件帶到指定的文件遞送地點,投件後由快遞送至美國在台協會。
您不需要為這趟遞送服務繳付額外的費用。
第7步:領回您的證件
您可以使用您的DS-160條碼查詢您的簽證申請進度。
簽證審核程序結束時,快遞會將您的文件和護照依照您在步驟三所選擇的遞送方式歸還給您(您可選擇免費到文件遞送地點取回,或選擇付費遞送服務送達指定地點)。
如獲發簽證,您的護照內將貼有您的簽證。
如果申請被拒絕,快遞會將您的護照及文件送還給您,並會一併附上一封拒絕信。
在收到拒絕信以後,請依照信上指示預約時間辦理簽證面談。
目前領事官員審核簽證申請案件的平均處理時間是三到五個工作日。
請注意,這個處理時間不包括遞送文件到美國在台協會的一個工作日時間,也不包括遞送回給您的另一個工作日。
您可以使用您的護照號碼或您的運單號碼查詢您的護照遞送進度。
請注意:免面談投件方式只能至順豐速運的文件遞送地點遞交文件,不能透過付費遞送服務到府收件。
付費遞送服務只適用於歸還您的文件。
若您選擇以付費遞送服務送達指定地點的方式歸還您的護照,每次文件要求取回或歸還都將透過這項付費遞送服務,並且每遞送一次您都要付費一次。
在您首次遞交文件這天以後,您將無法更改文件歸還方式,並且之後的任何更改都將不被接受。
重要事項: 使用免面談投件申請並不保證簽證一定核發。
在某些情况下,申請人可能仍然會被要求前往美國在台協會親自面談。
這種情况包括申請文件不完整或不正確。
如果您的申請案件需要更多資料或需要您來面談,領事組會通知您或直接拒絕您的申請。
請務必在您的DS-160申請表提供一個正確的電子郵件地址以及您的台灣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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