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一二節配(分) 電箱 - 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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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任何帶電部分露出之配電盤及配電箱應裝於乾燥之處所,並應有限制非電氣工作人員接近之設備。
· 二、配電箱如裝於潮濕場所或在戶外,應屬防水型者。
· 三、配電盤及配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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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  經濟法規 ->  工業目 ->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民國102年12月16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查詢
第一章總則 §+++1+++
第一節通則 §+++1+++
第二節名詞釋義 §+++7+++
第三節電壓 §+++8+++
第四節電壓降 §+++9+++
第五節導線 §++10+++
第六節安培容量 §++16+++
第七節電路之絕緣 §++18+++
第八節接地 §++24+++
第九節低壓開關 §++30+++
第十節過電流保護 §++47+++
第十一節漏電斷路器之裝置 §++59+++
第一二節配(分)電箱 §++64+++
第十三節導線之標示及運用 §++69+++
第二章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77+++
第一節通則 §++77+++
第二節花線 §++93+++
第三節分路與幹線 §+102+++
第四節放電燈管 §+124+++
第五節屋外電燈裝置工程 §+130+++
第三章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147+++
第一節通則 §+147+++
第二節低壓電動機 §+151+++
第三節電熱裝置 §+166+++
第四節電焊機 §+172+++
第五節低壓變壓器 §+176+++
第六節低壓電容器 §+178+++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 §+186+++
第一節通則 §+186+++
第二節磁夾板配線 §+192+++
第三節磁珠配線 §+197+++
第四節木槽板配線 §+208+++
第五節金屬管配線 §+219+++
第六節非金屬管配線 §+239+++
第七節電纜架裝置 §+249+++
第八節低壓PVC電纜、交通PE電纜、EPR電纜 §+254+++
第九節鉛皮電纜配線 §+260+++
第十節MI電纜裝置 §+266+++
第十一節導線槽配線 §+275+++
第十二節匯流排槽配線 §+285+++
第十三節燈用軌道 §+292-+1
第十四節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92-11
第十五節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292-19
第五章特殊場所 §+293+++
第一節通則 §+293+++
第二節有危險氣體或蒸氣場所 §+295+++
第三節有塵埃場所 §+311+++
第四節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319+++
第五節火藥庫等危險場所 §+323+++
第六節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327+++
第七節潮濕場所 §+334+++
第八節公共場所 §+344+++
第六章特殊設備及設施 §+355+++
第一節電器醫療設備 §+355+++
第二節特別低壓設施 §+361+++
第三節隧道礦坑等場所之設施 §+376+++
第四節臨時燈設施 §+386+++
第五節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396-+1
第一款通則 §+396-+1
第二款配線方法 §+396-+4
第三款設備構造 §+396-+5
第四款控制與保護 §+396-12
第五款電動車供電設備場所 §+396-17
第六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396-20
第一款通則 §+396-20
第二款電路規定 §+396-26
第三款隔離設備 §+396-31
第四款配線方法 §+396-37
第五款接地 §+396-42
第六款標示 §+396-49
第七款連接其他電源 §+396-55
第八款儲能蓄電池組 §+396-60
第七章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配線及高 §+397+++
第一節通則 §+397+++
第二節高壓受電裝置 §+408+++
第三節高壓配線 §+415+++
第四節高壓變壓器 §+420+++
第五節高壓電動機 §+423+++
第六節高壓電容器 §+432+++
第七節避雷器 §+439+++
第八章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445+++
第一節通則 §+445+++
第二節接戶線施工要點 §+449+++
第三節電度表裝置 §+472+++
第八章之一地下配線 §+484-+1
第九章屋內配線設計圖符號 §+485+++
第十章附則 §+494+++
第64條配電盤及配電箱係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設備、匯流排或儀表等之設備。
第64-1條配電箱之額定容量應不低於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計得之最小幹線之容量。
且應標示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相數、單線圖、製造及承裝廠商名稱。
第65條匯流排、導線之固定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匯流排及導線在配電盤或配電箱內之安放,應達成不受機械損傷並應保持於一定之固定狀態。
二、匯流排及導線之安排應避免由於感應效果而造成過熱。
三、配電盤或配電箱如作接戶設備用時,在盤上或箱內應備有依表二六-一規定同容量之接線裝置,以供接戶線電源側被接地導線與配電盤或配電箱之構架連接。
所有配電盤之結構應依表二六-一規定之設備接地線連結在一起。
四、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負載端子,不得跨越非接地匯流排。
五、三相匯流排A、B、C相之安排,面向配電盤或配電箱應由前到後,由頂到底,或由左到右排列。
在三相四線△接線系統,B相應為對地電壓較高之一相。
第66條裝置場所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有任何帶電部分露出之配電盤及配電箱應裝於乾燥之處所,並應有限制非電氣工作人員接近之設備。
二、配電箱如裝於潮濕場所或在戶外,應屬防水型者。
三、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裝置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四、配電盤及配電箱因操作及維護需接近之部分應留有適當工作空間。
五、導線管槽進入配電盤、落地型配電箱或類似之箱體,箱內應有足夠之空間供導線配置。
第66-1條接地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配電盤框架及支持固定開關設備之構架均應接地。
二、配置於配電盤上之計器、儀表、電驛及儀表用變比器,應依左列規定加以接地:(一)變比器一次側接自對地電壓超過三○○伏以上線路時,其二次側迴路均應加以接地。
(二)非專門技術人員可接近之變比器外殼或框架均應加以接地。
(三)運轉電壓小於一○○○伏之儀表、電驛及計器等之外殼,應依左列規定接地:1運轉線圈或操作部分對地電壓大於三百伏,且非電氣技術人員可接近之非配置在配電盤上之儀表、電驛及計器之外殼及其他露出金屬部分應予接地。
2配電盤上儀表、電驛及計器不論接於變比器或直接接於供電迴路,如在盤面上不露出帶電部分,其外殼應加以接地。
(四)計器、儀表及電驛之電流引接端子對地電壓超過一○○○伏時,應以昇高隔離或以適當之柵網、被接地之金屬或絕緣蓋子保護時,此等儀器之外殼可不接地。
(五)計器、儀表及電驛等,如直接固定在箱內或配電盤上被接地之金屬板面上時,應被認為已加接地。
(六)配電箱箱體與框架如屬金屬製成,應以物理性之連結,並依第一章第八節及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接地。
配電箱配裝非金屬管路或電纜時,供作個別接地線連接用之接地端子板,應確實固定在配電箱內。
接地端子板應與金屬箱體及框架連接,否則應與供應此配電箱之電源之接地線連接。
第67條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分路用配電箱,係指其過電流保護設備中三○安以下額定者占百分之一○以上者。
二、分路用之配電箱,其過電流保護器極數不得超過四二個。
主斷路器不計入,兩極斷路器以二個過電流保護器,三極斷路器以三過電流保護器計。
三、分路用配電箱在其電源側,應以不大於該配電箱合計額定值之不超過二個主斷路器或二組之熔絲保護。
但供電配電箱之幹線,如在供電端處之過電流保護,不大於該配電箱之額定值時,該箱可不另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配電箱之分路額定值如為三○安以下者,其主過電流保護器應不超過二○○安。
五、配電箱內之任何過電流保護裝置,如遇裝接負載正常狀態下將連續滿載三小時以上者,除該過電流保護裝置確能照其額定值連續負載外,該負載電流以不超過其額定值之百分之八○為宜。
第68條配電盤及配電箱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配電盤、配電箱應由具有耐熱性及不燃性之物質所製成。
二、箱體若採用鋼板其厚度應在一‧二公厘以上,採用不燃性之非金屬板者,其強度應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之鋼板強度。
三、匯流排如能牢固架設,得用裸導體製成。
四、儀表、訊號燈、比壓器及其他附有電壓線圈之設備,應由另一電路供應之,該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值不得超過一五安。
但此等設備如因該過電流保護裝置動作,而可能有發生危險之慮時,得不裝設該項過電流保護。
六、裸露之導電部分及匯流排,除屬於開關及斷路器之部分者外,其異極間之間隔按表六八之規定為原則。
表六八:裸露導電部分異極間之間隔(公厘)┌────────┬─────────┬─────┐││異極間│││電壓├────┬────┤帶電體對地│││架於同一│保持於自││││敷設面者│由空間者││├────────┼────┼────┼─────┤│不超過一二五伏者│一九│一三│一三│├────────┼────┼────┼─────┤│不超過二五○伏者│三二│一九│一三│├────────┼────┼────┼─────┤│不超過六○○伏者│五○│二五│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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