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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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領條件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為:● 被保險人為非自願離職。

● 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2.給付內容● 給付期間:● 給付標準:  3.失業給付的請求權● 初次申請失業給付者,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提出。

●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辦理失業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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