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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105年10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40634100號函部分,訴願駁回。

... 與原處分機關原核准之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70259 號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原核准之高市衛醫器廣字 ... 民國110年12月02日星期四08時51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訴願決定書 字級: 小 中 大 衛生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 訴願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9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6556600號 裁處書及105年10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40634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105年9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6556600號裁處書部分,訴願不受理。

二、關於105年10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40634100號函部分,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6日至105年1月28日間,於 報紙、週刊、電視及網路等媒體刊播「○○【○○:衛部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衛部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衛部 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衛部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及「○○【○○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等7件藥物廣告(下稱系爭廣告),案經衛生福利部 中醫藥司(下稱中醫藥司)、原處分機關、高雄市左營區衛生所(下稱左營區衛生所) 查獲及民眾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檢舉違規廣告,因訴願人營業 地址在本市,食藥署及左營區衛生所乃函移原處分機關處理,如附表。

二、嗣原處分機關以105年1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0117000號、105年2月22日北市衛食藥 字第10531995100號、105年1月2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1014900號、105年2月1日北市 衛食藥字第10530977600號及105年4月1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3890200號等函就附表所 列編號1、2、3、6-1、6-2及7之案件,通知訴願人攜帶相關資料於105年1月20日、3月3 日、2月23日、4月26日到場說明或於是日前以書面陳述意見,其間: (一)訴願人於105年3月18日及4月20日以存證信函向原處分機關陳情,原處分機關於105 年3月24日及4月15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律師(下稱○律師)並製作調查紀錄 表,訴願人並以105年3月24日申請迴避暨說明書、4月15日申請迴避補充理由書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公務員迴避等情,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人上開陳情、申請書,就附表所 列系爭7則廣告,以105年5月2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491990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 「主旨:......申請公務員迴避案,所請歉難准許,另為釐清案情,請貴公司於105 年6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至本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說明,......說明:......或 於是日前檢附前列資料影本,以書面陳述意見......。

」經訴願人之受任人郭律師於 105年6月22日電話向原處分機關表示略以:「我是○律師,今天下午不會出席...... 不會有申請書或說明書,只電話通知......。

」在案。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105年5月2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4919901號函通知○○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供系爭廣告刊播者及相關資 料,經上開公司於105年6月17日、105年6月6日、105年5月27日、6月6日檢附資料函 復原處分機關,系爭廣告係由訴願人委託刊登。

三、案經原處分機關查認系爭廣告雖有提出申請,惟與原處分機關原核准之北市衛器廣字第 104070259號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原核准之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0409004號、第10410002 號、第10410005號及第10409011號藥物廣告核定表(下稱藥物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 爰審認系爭廣告未依核准內容刊登,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法第92條第 4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以105年9月5日 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65566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44萬元罰鍰(共7件, 第1件處罰鍰20萬元,每增加1件,加罰4萬元,合計44萬元)。

該裁處書於105年9月7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依藥事法第99條規定,於105年9月21日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異議,申 請復核,經原處分機關重行審核後,以105年10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40634100號函 復維持原處分。

該函於105年10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11月8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關於105年9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6556600號裁處書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77條 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 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藥事法第99條規定:「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 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

但以一次為限。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 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二、查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105年9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6556600號裁處書,依藥事法 第99條規定,其救濟程序係向原處分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不服復核結果時, 始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而訴願人前業於105年9月21日就該裁處書提出異議,申請復 核,並經原處分機關依規定程序函復訴願人復核結果,惟訴願人仍就該裁處書不服而提 起訴願,則此部分尚非屬得依訴願程序提起救濟之事項,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

貳、關於105年10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40634100號函部分: 一、按藥事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巿為直 轄巿政府......。

」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24條規 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 行為。

」第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 、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第92條第4項規定: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

」第99條規定:「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 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

但以一次為限。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 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受罰人 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行為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 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 │項次│38│ ├───────────┼───────────────────────┤ │違反事件│藥物廣告登載、刊播內容與原核准事項不符│ ├───────────┼───────────────────────┤ │法條依據│第66條第2項│ ││第92條第4項│ ├───────────┼───────────────────────┤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 │統一裁罰基準│1.第1次處罰鍰20萬元至100萬元,每增加1件加罰4萬│ ││元……。

│ └───────────┴───────────────────────┘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有關 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 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八)藥事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先前就○○產品媒體刊登事宜委託律師至原處分機關說明時,由原處分機關承 辦人○○○製作104年7月22日調查紀錄內容嚴重與事實不符,偽造暨不實登載於其另 行製作之調查紀錄表第1、2頁上用以抽換替置於該次說明筆錄中,製造訴願人自認裁 罰之假象。

為此,訴願人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於105年3月24日以申請迴避暨說 明書及105年4月15日申請迴避補充理由書,向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產品相關媒體刊登 案件申請迴避,依法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准許或駁回決定前,應停止對訴願人相關行政 程序。

且就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前揭偽造、變造、公務員公文書不實登載之罪嫌 ,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二)原處分機關縱容承辦人○○○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2條利益迴避規定之重大瑕疵而 作成歉難准許之內容,竟出現承辦人○○○就訴願人申請對其迴避之案件由其自己作 成「歉難准許」內容之荒謬情形。

(三)訴願人就前揭爭議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迴避,並經原處分機關承諾二週內會給予訴願人 回覆,惟105年6月22日訴願人仍未收到原處分機關之回覆,而該次會議後原處分機關 更未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即作成原處分科處訴願人44萬元罰鍰,逕作成剝奪訴願人 權利不利之裁罰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

(四)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就訴願人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迴避案件 ,竟違法繼續行政程序在先,經訴願人請其及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33條第4項停止行 政程序時,卻在未合法作成就訴願人申請迴避案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逕以訴願 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為由,更未給予訴願人實質陳述意見之情形下,逕作成裁罰訴 願人44萬元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02條及第8條規定,而屬有瑕疵之違法 行政處分。

三、查系爭廣告經原處分機關查認雖有提出申請,惟與原藥物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有食藥 署「西藥、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畫面列印、藥物廣告核定表、附表所列食藥 署、左營區衛生所函文暨所附列管編號104-0804、104-1000、105-0068、105-0077平面 媒體廣告監視紀錄表、2件違規廣告查處紀錄表、系爭廣告及原處分機關105年3月24日 、4月15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律師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 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未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即作成原處分科處訴願人44萬元罰鍰 ,逕作成剝奪訴願人權利不利之裁罰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云云。

按藥 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如有違反,即應處罰,為藥事法第 66條第2項及第92條第4項所明定。

查本件訴願人於104年10月6日至105年1月28日間, 於報紙、週刊、電視及網路等媒體刊播附表所列產品之7件系爭廣告,經中醫藥司、原 處分機關、左營區衛生所查獲及民眾向食藥署檢舉違規,復經原處分機關查認系爭廣告 與藥物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及 據以裁罰,並無違誤。

次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多次通知訴願人至原處分機關說明或以書面 陳述意見,經訴願人於105年3月18日、4月20日存證信函及訴願人之受任人郭律師於3 月24日、4月15日到場陳述,且於105年6月22日電話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會出席原處分 機關所訂當日陳述意見及不會有申請書或說明書等,並有原處分機關105年6月22日公務 電話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則原處分機關已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訴願人之 受任人陳述在案,是本件尚無未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又訴願人主張原處分 機關承辦人○○○製作104年7月22日調查紀錄內容嚴重與事實不符一節,查係因訴願人 前於104年3月至8月間,未經事前申請廣告核准,擅自於網路及平面媒體刊登○○○等 產品廣告,經原處分機關於104年7月22日及10月29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律師後,審 認違規事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1項等規定,以105年3月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1 061800號裁處書處48萬元罰鍰在案,又本件既係原處分機關就系爭產品所為7件系爭廣 告違規情形之查處,與訴願人所執先前104年3月至8月間違規藥物廣告事件係屬二事, 是亦難據此對其為有利之認定。

五、另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就訴願人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 請迴避案件,竟違法繼續行政程序在先,經訴願人請其及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33條第4 項停止行政程序時,卻在未合法作成就訴願人申請迴避案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逕 作成裁罰訴願人44萬元處分,而屬有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一節。

本件據原處分機關105 年3月24日訪談訴願人受任人○律師之調查紀錄表影本載以:「......案由......平面 媒體、電視刊播『○○』等6則藥物廣告......,違反藥事法之規定......問:...... 是否可就案由欄事件代表發言?......答:......公司於104年7月22日、104年10月29 日委託代理人至貴局就○○產品相關刊登內容涉違規之爭議說明,惟......公司收受貴 局裁處書後,發現第四點處分理由所載內容,嚴重與事實不符,有筆錄遭竄改之嫌,足 認製作筆錄之承辦人○○○......及裁處書所載承辦人○小姐以及署名○○○局長等人 有故意使......公司遭裁罰為目的之嫌,執行執(職)務已有偏頗之虞......。

」訴願 人復於105年3月24日及105年4月15日至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時分別提出「申請迴避暨說 明書」及「申請迴避補充理由書」申請迴避,經原處分機關以105年5月23日北市衛食藥 字第105349199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申請公務員迴避案,所請歉難准 許......說明:......三、貴公司自述:『......承辦人○○○、○小姐、○○○局長 等人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申請○○○局長等3人迴避......』云云,本局說明 如下:......本局依相關事證予以調查、審認、處罰,期間花費甚長時間,程序可謂均 已完備,已善盡調查職責,尚難認有違反刑法、行政程序法或執行職務有偏頗、公文書 登載不實等規定之情事,尚無法定迴避理由......。

」則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申請迴避 一事,業已審認無法定迴避理由而駁回在案。

又原處分機關已審認本件已盡調查職責, 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自無須停止行政程序,訴願人尚難以已申請迴避等為由而邀免責 。

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44萬元罰鍰及復核決定予以維 持,揆諸前揭規定及統一裁罰基準,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及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 ┌─┬────┬─────┬──┬──────────────┬───────────┐ │編│廣告之產│查獲單位/│刊播│違規廣告內容│產品名稱/醫療器材許可│ │號│品名稱│查獲日期/│媒體││證字號/廣告許可字號│ │││案件編號/││││ │││函移文號││││ ├─┼────┼─────┼──┼──────────────┼───────────┤ │1│○○醫療│中醫藥司/│○○│「有效提升血液循環……兩千多│○○非動力式治療床墊(│ ││非動力式│104年10月6│時報│件創新發明脫穎而出○○│未滅菌)、○○醫療非動│ ││治療床墊│日/│第○│榮獲金牌獎……醫生好評……包│力式治療床墊(未滅菌)/│ │││104-0804/│○版│覆您的全身,使全身上下都感受│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4794│ │││食藥署105││到循環變快、身體的不適感獲得│、005806號/│ │││年1月5日FD││改善……」等詞句,與北市衛器│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7025│ │││A企字第104││廣字第104070259號、高市衛醫│9號、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 │││1205751號││器廣字第10409004號核定表內容│0409004號│ │││函││不符││ ├─┼────┼─────┼──┼──────────────┼───────────┤ │2│○○醫療│中醫藥司/│○○│「……兩千多件創新發明及專利│○○非動力式治療床墊(│ ││非動力式│104年12月1│第○│技術角逐脫穎而出,榮獲超高榮│未滅菌)/│ ││治療床墊│7日/│○○│譽的金牌獎,獲得國內外評審的│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5806│ │││104-1000/│第○│肯定……」等詞句,與高市衛醫│號/│ │││食藥署106│○頁│器廣字第10410002號核定表內容│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04100│ │││年2月17日F││不符│02號│ │││DA企字第10││││ │││51200562號││││ │││函│││││ ├─┼────┼─────┼──┼──────────────┼───────────┤ │3│○○醫療│原處分機關│○○│「【○○醫療非動力式治療床墊│○○醫療非動力式治療床│ ││級萬用治│/│股份│】衛福部許可醫療器材……(主│墊(未滅菌)、○○醫療醫│ ││療巾超值│105年1月2/│有限│持人○○)最近因為天氣冷,頭│療用貼布(未滅菌)/│ ││組│日│公司│痛很難睡……早上起來想,昨天│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5806│ │││105TP0046│第○│有吃藥嗎?沒有……有了○○…│、005816號/│ ││││○頻│…等於有個醫生在你的身邊……│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04100│ ││││道○│最近天氣冷,有個退休員警疑似│05號│ ││││○台│凍斃,有位演藝圈好朋友因天冷││ │││││猝死……最近如果你有三高,胸││ │││││悶、心悸,可能天氣冷,血管收││ │││││縮太慢……這個季節為什麼容││ │││││易感冒就是循環不好……人只││ │││││要一降溫就容易生病……(來賓││ │││││○○○)我沒有吃安眠藥…不好││ │││││睡的人真的很痛苦……而且是深││ │││││層睡眠……頸椎有骨刺睡不好,││ │││││吃安眠藥只有2小時……○○害││ │││││我睡過頭……(字幕)有效治療…││ │││││…天冷心肌梗塞猝死增注意三││ │││││高保健……擺脫這裡酸那裡痛的││ │││││小毛病……(影集)腰酸背痛都會││ │││││有效改善……(廠商代表)在飛││ │││││機上有○○你不用擔心你會麻││ │││││……不會腫脹問題……改善了○││ │││││○○酸痛問題……││ │││││【○○醫療醫療用貼布】……││ │││││上貼馬上就有感覺……喉嚨不││ │││││舒服……」等詞句,且未登載廣││ │││││告核准字號││ ├─┼────┼─────┼──┼──────────────┼───────────┤ │4│○○超能│左營區衛生│官網│「……增加身體舒暢度……民眾│○○非動力式治療床墊(│ ││量雙人床│所/│(網│讚:健康靠他!穴道大多集中於│未滅菌)/│ ││墊│105年1月18│址ht│背面……保證蓋上去有完全不一│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4794│ │││日/│tp:/│樣的體驗……」等詞句及使用後│號/│ │││105W0434/│/xxx│圖示,且未登載廣告核准字號│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7025│ │││105年1月20│xx)││9號│ │││日高市左衛││││ │││字第105700││││ │││69200號函││││ ├─┼────┼─────┼──┼──────────────┼───────────┤ │5│○○醫療│左營區衛生│官網│「【○○醫療醫療用貼布】│○○醫療醫療用貼布(未│ ││用貼布│所/│(網│……增加身體舒暢度……貼布遠│滅菌)/│ │││105年1月18│址ht│紅外線放射率達92%……」等詞│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5816│ │││日/│tp:/│句,且未登載廣告核准字號│號/│ │││105W0435/│/xxx││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04090│ │││105年1月20│xx)││11號│ │││日高市左衛││││ │││字第105700││││ │││69200號函││││ ├─┼────┼─────┼──┼──────────────┼───────────┤ │6-│○○醫療│民眾向食藥│○○│內容述及略以:「體感-4。

C霸│未未非動力式治療床墊(│ │1│非動力式│署檢舉/│時報│王寒流過境醫生奇招抗嚴寒…│未滅菌)、未未醫療非動│ ││治療床墊│105年1月27│第○│…醫生愛用……年輕時是運動員│力式治療床墊(未滅菌)/│ │││日/│○版│,但年紀大了,代謝變差……研│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4794│ │││105P0236/││發者一小步人類一大步……」│、005806號/│ │││食藥署105││等詞句,與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7025│ │││年1月28日F││70259號、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04│9號、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 │││DA企字第10││10002號核定表內容不符……增│0410002號│ │││51200336號││加身體舒暢度……貼布遠紅外線││ │││函││放射率達92%……」等詞句,且││ ├─┤├─────┤│未登載廣告核准字號││ │6-││中醫藥司/││││ │2││105年1月27││││ │││日││││ │││105-0068/││││ │││食藥署105││││ │││年4月1日FD││││ │││A企字第105││││ │││1201245號││││ │││函││││ ├─┼────┼─────┼──┼──────────────┼───────────┤ │7│○○醫療│中醫藥司/│○○│「體感-4℃霸王寒流過境醫生│○○非動力式治療床墊(│ ││非動力式│105年1月28│日報│奇招抗嚴寒……醫生愛用……年│未滅菌)、○○醫療非動│ ││治療床墊│日/│第○│輕時是運動員,但年紀大了,代│力式治療床墊(未滅菌)/│ │││105-0077/│○版│謝變差……獨家比例……符合人│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4794│ │││食藥署105││體遠紅外線波長頻率……研發者│、005806號/│ │││年4月1日FD││一小步人類一大步……」等詞│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7025│ │││A企字第105││句,與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7025│9號、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 │││1201245號││9號、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041000│0410002號│ │││函││2號核定表內容不符││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袁秀慧 委員張慕貞 委員柯格鐘 委員范文清 委員王韻茹 委員吳秦雯 委員王曼萍 委員盛子龍 委員劉昌坪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市長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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