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40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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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 條. 左列各款主要設備應經本條所指定之單位,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

一、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 ... 列印時間:110/12/1922: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本規則 110.03.17  修正之條文除第 13-1、13-2、14、251-1、252-1、252-3、252-4、494-1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十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工業目 第401條 左列各款主要設備應經本條所指定之單位,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

一、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試驗。

但高壓配電盤如係由甲級電器承裝業於用電現場承裝者,得由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試驗。

二、氣體絕緣開關設備試驗有困難者,得以整套及單體型式試驗報告送經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審查合格取得證明後使用。

該設備中之比壓器、比流器及避雷器規格有變動時,得以該單體之型式試驗報告送審查合格取得證明後組合使用。

三、高壓用電設備在送電前,應由左列單位之一作竣工試驗。

(一)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二)登記合格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或原施工電器承裝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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