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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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各戶政事務所應核發新式戶口名簿,舊式戶口名簿停止核發。

二、核發新式戶口名簿依戶籍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一)初領或全面換領: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新式戶口名簿應登載現戶戶籍資料之現住人口及省略記事,並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增加非現住人口或記事。

  新式戶口名簿應於個人戶籍資料列印關係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但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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