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超龜速車未保持50公尺安全距離罰3000元還記點| 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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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劉男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而變換車道違規事實明確,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規定,鼓勵一般民眾能利用適當管道 ...
一名劉姓男子去年9月開車在高速公路中線,時速約每小時約100公里,車身超越前方時速約80公里的車子後,變換車道切回中線,遭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50公尺),裁罰3000元,違規記1點,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駁回。
劉男不服監理站處分,向苗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去年9月20日下午5點多開車在國道3號,桃園市大溪區北向69.2公里中間車道,路段時速限制110公里,他車速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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