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妨害名譽/毀謗毀損名譽-台北律師推薦@ 律師沒告訴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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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妨害名譽/毀謗毀損名譽   按誹謗罪係以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 「具體事件內容」 ,始有誹謗行為可言。

 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

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

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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