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日與期間:為什麼就是不太懂?(上) @ 鼎文公職部落格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有空常來爬爬文,有益身心健康。

部落格全站分類: Jan31Thu201317:18 關於期日與期間,其實考生面對的問題,是民法的規定與我們一般生活上的感受不同。

例如我們在民國102年1月31日向店家訂購年貨,約定3天後交貨;像這種情形,一般沒有讀過民法總則的考生通常會覺得,這樣的話,就是從1月31日開始計算3天,那當然是2月2日。

不過,依據民法之規定,如果用日來決定期間者,其計算方式就不是上述的方式了。

民法第1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