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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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標準之訂定範圍,包括食品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不包括真菌及其毒素。

第3條 食品中之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限量,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第4條 食品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情事者,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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