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濱心理健康中心(精神科/身心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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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急性譫妄(Subacute delirium); 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Other organic condtions); 精神分裂病(Schizophrenic disorders); 情感性精神病(Affective psychoses); 妄想 ... Togglenavigation 彰濱心理健康中心(精神科/身心內科) 顯示/隱蔵選單 網站 相簿 留言板 後台維護 您是第050107位訪客 連結選單Menu 回首頁 加入粉絲團中心介紹環境介紹醫療服務與特色醫療團隊一般精神部身心內科兒童心智科社工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居家治療護理單位精神科的心靈園地衛教新知放鬆技巧-肌肉鬆弛法失智症十大警訊調適障礙症破壞親子關係年節症候群越到中秋越焦喝酒助眠只會讓你睡得不好向金牌選手學習致勝心態我不是老番顛恐慌症醫師,我失眠了怎麼辦!?心語秀傳心語秀傳第十一季心語秀傳第十季心語秀傳第九季心語秀傳第八季心語秀傳第七季心語秀傳第六季心語秀傳第五季心語秀傳第四季心語秀傳第三季心語秀傳第二季心語秀傳第一季交通位置地理位置台灣好行巴士 2019/08/26 16:06:48 廖郡凰 回首頁 居家治療一、居家治療意義  現代化社區精神醫療強調協助病患回歸社區與家庭生活,且防範疾病於未然。

除了著重精神症狀惡化的急性期治療,亦同時著重病患自我照顧、社會適應能力與職業功能之復原。

  因此,專業精神醫療團隊除了提供精神患者們醫院內之門住診服務之外,對於鄰近社區的病患,亦協助提供社區精神醫療服務,藉此得以強化病患的各種功能,提供家屬相關照顧訊息與服務,預防精神疾病復發,降低再住院率,且積極建立社區精神醫療服務網,期望提供病患與家屬完整之醫療、復健、以及保健服務。

二、團隊成員由居家治療護理師,精神科醫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與臨床心理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三、轉介來源 (5-11項之轉介仍需經過本院精神科門診、專科醫師評估始能成立) 本院精神科門診。

本院急、慢性病房。

本院日間留院。

本院其他科室。

其他醫事機構。

社會福利機構。

公共衛生機構。

心理輔導機構。

收容機構。

病人自行提出。

家屬提出申請等。

四、服務對象 符合轉介社區復健之精神疾病診斷(以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之診斷為準)如下: 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Senileandpresenileorganicpsychoticconditions) 亞急性譫妄(Subacutedelirium) 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Otherorganiccondtions) 精神分裂病(Schizophrenicdisorders) 情感性精神病(Affectivepsychoses) 妄想狀態(Paranoidstates) 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疾病(Psychoseswithoriginspecifictochildhood) 符合前列疾病診斷經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需居家治療服務者。

不符合健保規範者,則依轉介醫師評估病患之需求,另案討論。

五、收案標準(1~3項為健保所規範) 無病識感,不願來院就醫,有中斷治療之虞,但可以接受居家治療之病患。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或症狀明顯干擾家庭與社區生活之精神疾病病患,且拒絕就醫。

精神功能嚴重退化,需醫療照護協助。

自我生活照顧功能不佳,個人衛生習慣不良,宜加強督導之精神疾病患者。

高度情緒表現家庭之精神疾病患者。

因為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來院接受門診追蹤診療之精神疾病患者。

家人的精神醫療觀念不正確,無法為家中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適切之照顧。

須長期追蹤但就醫合作性不佳之病患。

需給予長效抗精神病藥物針劑注射之精神病患。

六、申請流程 經主治醫師填寫居家治療轉介申請單。

請家屬、病患於同意欄上簽名蓋章。

與家屬討論個案居家治療的必須性。

居家護理師填寫居家治療評估單後轉交申報課寄健保局審查。

健保局回函“同意備查”,即可收案。

七、結案標準(1~5項為健保所規範) 規則門診接受精神科治療且病情穩定。

居家生活安排或工作表現進步,被家人與社區接受,且家庭生活適應良好者。

病情惡化住院者。

死亡、遷出或失去聯絡者。

病人或家屬無法與醫療團隊合作,拒絕接受居家治療服務者。

工作穩定度可持續達6個月以上者。

患者或家屬一年以上(含)無法與醫療團隊合作,病情也無改善者。

具備上述條件其中一項者,即辦理結案。

八、居家治療工作項目 醫療處置:生理檢查、精神狀態檢查、疾病診斷、藥物治療。

護理處置:針劑注射、測量血壓等相關護理服務。

病患轉介(如:住院治療、衛生所追蹤、心理輔導、復健中心及收容機構之轉介)。

社會資源轉介(如:提供經濟補助、工作轉介之輔導)。

提供病患與家屬精神醫療相關衛教(如:疾病知識、藥物衛教、治療內容、人際互動技巧…等相關衛教)。

電話諮詢。

九、訪視過程及原則 經健保局審查通過後第一次立案的病患,其訪視期限為一年,期滿前若經醫療團隊評估,仍有繼續訪視的需求,得以申請延長居家照護治療期限半年。

提供居家訪視治療期間,因需計價且即時將訪視資料上傳健保局,須向病患或家屬索取健保IC卡當場立即讀卡,並於呈報紀錄上清楚呈現訪視病患之卡號及日期。

每次居家治療訪視之費用,由院方依照健保規定向健保局呈報,居家治療訪視之工作人員除收取居家治療訪視之掛號費用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病患或家屬收取其他費用。

病患所需服用之口服藥物,須由病患或家屬自行至醫院帶回,工作人員並不負有任何攜帶藥物給予病患之權利與義務,以提昇家屬對病患之照護意願,以及杜絕居家治療工作人員,擅自以病患或家屬名義取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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