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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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並分別情形為下列之處置: (一)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11月22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9月17日 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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