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車行為的法律責任? - 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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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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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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