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服務-遺失未逾效期護照在國內申請補發 - E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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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護照遺失申請補發案件,於受理5個工作天後始得領取。
2.倘要求加速處理者,應繳交速件處理費,最快可於受理後的兩個工作天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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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未逾效期護照在國內申請補發
1.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換照。
2.未婚且未滿18歲或受監護宣告之申請人,申請護照須由法定代理人(須繳驗監護證明文件)簽署簡式護照資料表下方之「同意書」。
3.委任代辦申請案,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先填妥「委任書(A式、D式或E式)」,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1)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
(2)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
(3)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
4.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但未滿14歲者因護照效期縮減,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
5.申辦護照詳情及上述「簡式護照資料表(含同意書)」、「委任書(A式、D式或E式)」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參閱與下載(https://www.boca.gov.tw)。
遺失未逾效期護照在國內申請補發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1.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換照。
2.未婚且未滿18歲或受監護宣告之申請人,申請護照須由法定代理人(須繳驗監護證明文件)簽署簡式護照資料表下方之「同意書」。
3.委任代辦申請案,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先填妥「委任書(A式、D式或E式)」,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1)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
(2)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
(3)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
4.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但未滿14歲者因護照效期縮減,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
5.申辦護照詳情及上述「簡式護照資料表(含同意書)」、「委任書(A式、D式或E式)」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參閱與下載(https://www.boca.gov.tw)。
申辦流程
1
如遺失之護照已逾效期,逕以換發方式辦理,無需向警察機關報案。
2
若護照遺失地在國內,須先向遺失地或國內任一警察局分局報案,並持該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及應備證件申請補發護照。
3
若護照遺失地在國外(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且因急於返國等因素,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之機構核發護照者,可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入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將核發附記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登記證」;之後須持該「入國證明書」及「入國登記證」及應備證件申請補發護照。
但若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則須持「入國登記證」及應備證件申請補發護照。
應備物品
1.照片:2張,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之晶片護照專用照片規定(https://www.boca.gov.tw/cp-16-4123-c2932-1.html)。
2.新式國民身分證:年滿14歲及領有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身分證正本。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未滿14歲且未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4.法定代理人及代理人等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5.除照片外之各項證件及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
作業天數
1.護照遺失申請補發案件,於受理5個工作天後始得領取。
2.倘要求加速處理者,應繳交速件處理費,最快可於受理後的兩個工作天取件。
參考資料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聯絡窗口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話:02-23432807~08地址:100219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3樓外交部中部辦事處電話:04-22510799地址:408205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1樓外交部南部辦事處電話:07-7156600地址:802206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3~4樓(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外交部東部辦事處電話:03-8331041地址:970009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外交部雲嘉南辦事處電話:05-2251567地址:600016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2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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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12-16 瀏覽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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