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申請設置用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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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本導則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     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     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     建造執照、運轉執照或換發運轉執照者,應撰擬或更新安全分析報告     。

貳、目的     本導則旨在提供經營者申請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以下簡稱設     施)建造執照、運轉執照或?發運轉執照,編撰安全分析報告(以下     簡稱報告)之依循。

依本導則所建議之格式內容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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