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簽證- 駐菲律賓代表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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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就學、洽商或從事其他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核准的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180天)以下停留之外籍人士。

二、停留簽證(Visitor Visa)應備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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