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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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校學生跨階段考上本系研究所,其於108學年度前取得之本校會考成績可採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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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習碩士在職專班課程計入畢業學分,以8學分為限並含在最多可至外系所選修9學分之內。

(相同或相似課程學分數不可以少抵多)。

   (3)本系碩、博士班諮商實習相關課程應先修實習(一),再修實習(二)。

若因故需先修實習(二),再修實習(一),須以適當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提出申請;可不連續修習,滿一年即可。

  (4)若有課程採認需求者,請下載並填寫「課程採認申請表」。

  三、本系開設課程先後修科目表(含學、碩、博士班).pdf 四、本系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實施要點.pdf 五、本系碩士班實習課相關程實施要點 1.    本系碩二兼職諮商心理實習課程實施要點.pdf   兼職諮商實習合約書.odt(空白合約書供簽約使用) 2.   本系碩三全職諮商專業實習課程實施要點.pdf     全職諮商實習合約書.odt (空白合約書供簽約使用) 3.   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 六、本系碩士班(含在職碩士專班)「論文學位考試」實施要點.pdf 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諮商心理學程科目表 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須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課程包括下列七領域各課程,每一領域至少修習一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一學分以上,並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始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本系在各領域開設科目開設科目如下:    (1)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領域課程:諮商理論專題研究(3學分)    (2)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領域課程:諮商技術專題研究(3學分)    (3)諮商倫理與法規領域課程:諮商專業倫理(3學分)    (4)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領域課程:變態心理學專題研究(3學分)    (5)案評估與心理衡鑑領域課程:心理衡鑑專題研究(3學分)    (6)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領域課程:團體諮商理論與技術(3學分)    (7)諮商兼職(課程)實習領域課程:就讀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非全職實習)之諮商兼職實習等相關課程科目:    諮商心理實習(一)(二)(3,3學分) 另,考選部於105年7月1日函釋: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7條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之認定,業經職業法律主管機關解釋應於在學期間完成(全職實習),並自即日起適用。

其餘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請參閱考選部網頁。

八、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英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不含碩士在職專班) 1.以下三種方式擇一:    (1)修習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各系所開設之「英語授課」專業課程一門以上。

   (2)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通過;或同等級之國際標準化測驗;或Lexile藍思分級850L。

   (3)修習線上「英文文法」課程(中初級600L)。

2.自取得年度(含1月至12月)至畢業學年度10年內有效;並自109學年度(含)起入學新生適用;108學年度(含)前入學研究生不限年限。

3.本校學生跨階段考上本系研究所,其於108學年度前取得之本校會考成績可採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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