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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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一、非處方藥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條、支)為限。
二、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二個月用量為限。
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三、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一、中藥材每種至多一公斤,合計不得超過十二種。
二、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十二瓶(盒),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為限。
三、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