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 ...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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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事業,其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 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凡經濟活動之性質相同或相似者,均應歸於同一類目。

場所單位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如一家工廠、一個農場、一家事務所等),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事業登記者,以為判斷。

事業係屬一個場所單位者,如其經濟活動中有本法第三條所列各業者,應適用本法。

事業具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者,應依下列原則認定之:(1)各場所單位從事相同之經濟活動者,如其經濟活動所屬行業為本法適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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