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殘留標準放寬風險評估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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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於3月15日公告修正,放寬22種農藥在蔬果等產品的128項殘留容許量,包括核准農藥氟派瑞可使用於茶類,並訂定容許限量為6 ppm;以及訂定達滅芬在半結球與不結球萵苣之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認識消基會關於我們40年歷程 消費1.0-4.0世界消費者權益日WorldConsumerRightsDay主要任務專家委員團北區委員中區委員雲嘉南區委員南區委員義務律師團北區律師中區律師雲嘉南區律師南區律師志工團校園消保精神活動訊息最新活動活動報名活動回顧團訟進度表志工招募雲嘉南分會志工團招募新志工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新聞發佈-後續追蹤雜誌文章-後續追蹤不友善業者名單企業新跡重要消費新聞諮詢申訴諮詢服務申訴表下載申訴成功案例2021年透過外送平台向餐廳訂素食餐點,食用後卻發生嚴重過敏反應,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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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飽受質疑,食藥署於24日下午召開專家會議,並於晚間發表聲明重申,經專家會議檢視氟派瑞可使用於茶樹符合國內法規及國際對於農藥登記之原則,且殘留容許量之訂定符合國際標準訂定之原則。

但晚間又宣佈為了重視民意、加強溝通,茶葉中氟派瑞之殘留容許量一事宣告暫緩實施。

  食藥署於3月15日公告修正,放寬22種農藥在蔬果等產品的128項殘留容許量,包括核准農藥氟派瑞可使用於茶類,並訂定容許限量為6ppm;以及訂定達滅芬在半結球與不結球萵苣之殘留標準,從6ppm放寬到10ppm。

原本氟派瑞是過去未開放使用的農藥品項,規定不得檢出,標準一旦放寬,便可使用於茶類,肥了農藥商的荷包,但相關風險評估是否作足準備,則要打上一個大問號。

雖然氟派瑞用於茶類之殘留容許標準已暫緩,但其他農藥標準仍然維持原案,是否需要一併檢討、重啟評估機制,衛服部與農委會應審慎思考。

  農藥殘留標準的制訂,是由農委會研議訂定後,交由衛福部公告施行。

通常為農藥商向農委會提出申請後,農委會交由相關專家進行研議以及試驗,並由「農藥技術諮議會」評估是否核發許可證,最後送食藥署進行評估並公告。

本會質疑,相關部會於公告標準修正前,是否已作足完整風險評估?本次公告調整農藥限量標準,標準看似較過去更為寬鬆,調整的根據為何?本會要求主管機關提出相關文獻報告或實驗數據,以及參考了哪些國際標準,並公開完整評估程序。

另外,依據各國病蟲害與農業環境的不同條件,以及國人與他國對某些農產品的攝食量多寡,應一併列入調整標準的通盤考量。

    本會基於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立場,認為農藥的使用範圍、用量應朝向減少方向努力,才能避免人體與土地不必要的負擔。

對於本次食藥署公告放寬農藥標準,本會感到憂心與存疑,也反對未經充分評估即鬆綁相關規定。

若經完整評估,也應提出完整報告說明,讓各界一同檢視,並從源頭管理積極作為,才能為消費者捍衛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線。

 消基會呼籲政府機關一、食藥署與農委會應公開本次農藥殘留標準的風險評估過程,提供完整實驗報告,以及參考了哪些「國際間標準」,讓民眾清楚知悉。

二、食藥署與農委會應完整說明,訂定單項農藥容許限量,是否已將國人平均攝食量,以及與其他種農藥交互作用對人體所造成的可能影響列入評估?三、農藥殘留容許限量應否放寬之議題僅係保障消費者食安之其中一環,標準制定及修正後如何落實檢驗稽查及市場回收機制尤為重要,食藥署及農委會應對外說明標準修正後,將採取何具體督促業者正確使用農藥範圍與用量,及有效稽查執行等相關作為,以免增加消費者潛在的食安風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更多置高溫環境包裝水塑化劑及鉛檢測報告和銻溶出調查優先訂定與國際接軌的標準摘要 1.採樣:本次包裝飲用水測試樣品為2016年9月間,於雙北市地區大賣場及連鎖便利商店購買,共計20件樣品。

2.標示調查: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3.價格調查: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4元〜38元。

4.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檢測(9個品項):20件樣品放置28〜50℃環境車內7天後的檢測結果,均低於0.05ppm(但是高於美國環保署及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衛生標準DEHP限量標準0.006及0.008ppm),國內尚無標準可作為結果判定依據。

5.鉛含量測試:20件樣品均低於0.005ppm,符合食藥署《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0.05ppm及環保署《飲用水水質標準》0.01ppm。

6.銻溶出調查:2016年文獻報導在75°C、pH(酸鹼值)7及5天的條件下,12件樣品的Sb濃度介於1.1〜18.5ppb間,5件超出歐盟限值5ppb(1件超出環保署限值10ppb)。

  前言    飲用水是人體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質,成年人視體重或水分流失情況,每日飲水量一般為1,500〜2,500c.c,因此出門在外若不想自備飲水,市售的包裝飲用水應該是最便利的選擇。

打開便利商店冰箱,各廠牌的包裝飲用水琳瑯滿目,為取得市占率,各式優惠折扣更是必要銷售手法,因此,消費者一次選購多瓶備用也就不足為奇。

然而有部分消費者在購買後習慣放置車內隨時飲用,這樣的保存方式是否恰當?    近年,台灣夏季溫度屢創新高,設想若將塑膠瓶裝水長時間放置在高溫車廂內,飲用安全是否有疑慮?2011年國內爆發塑化劑事件後,塑化劑存在食品中的疑慮一直是消費者心中揮不去的陰霾,不少關於塑膠瓶裝水久放高溫車廂溶出塑化劑和銻的報導也在消費者群體間的聯繫網路上持續流傳,但真實性有多少,值得消費者注意。

   消基會多次針對市售食品或食品包材等進行抽樣檢測,期望為消費者嚴格把關,避免含塑化劑的產品透過飲食進入消費者體內,危害健康。

有鑑於此,消基會本次針對市售包裝飲用水進行測試,讓消費者了解在夏季高溫環境下放置數日後是否溶出塑化劑。

另外,部分包裝飲用水水源多為自來水,因國內自來水管近年來才陸續汰換掉鉛管,因此對於包裝飲用水含鉛量也一併進行追蹤,提供給消費者做為參考。

  採樣    本次包裝飲用水測試樣品為2016年9月間,於雙北市地區大賣場及連鎖便利商店購買,其中17件產地為台灣,3件為進口,共計20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測試項目及方法 調查項目 測試方法 結果判讀依據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第22條 消基會 鄰苯二甲酸酯類檢測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03.25公布參考食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之檢驗方法 -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鉛 水中金屬檢測方法-石墨爐式原子吸收光譜法NIEAW303.51A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鉛最大容許量0.05ppm 消基會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購買的20件樣品,每瓶購買價格介於4~38元之間。

每100毫升單價介於0.7〜7.6元,其中單價較低的樣品水源別為自來水編號1號「超值純水(包裝飲用水)」,價格較高水源別是天然礦泉水20號「法國evian依雲天然礦泉水」,價差近10倍。

二、標示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均為包裝飲用水,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請參考BOX)檢視標示內容,20件樣品均符合規定。

三、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9品項)含量測試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廣泛運用於質地堅硬的聚合物材料中,可增加材料柔軟性,常見的添加對象為聚氯乙烯類塑膠產品,但絕不能添加在食品中。

近年來多項研究發現,其對人體最大的危害為具有環境荷爾蒙的特性,會干擾內分泌的原本機制,可能危害生物體生殖機能,甚至引發惡性腫瘤。

   本次測試目的為了解包裝飲用水經放置國內夏季高溫環境後,是否會溶出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因此選購市售20件包裝飲用水,其水源分別有地下水體、地面水體、海洋深層水及自來水等,於9月間,放置車廂內7日,其間溫度28〜50℃不等,再檢驗其中9項鄰苯二甲酸酯類(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及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均未檢出(定量極限0.05ppm)。

由於食藥署《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尚未訂定DEHP的限量標準,因此參考美國環保署及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衛生標準分別訂定DEHP限量標準0.006及0.008ppm,受限於食藥署方法的定量極限0.05ppm偏高故,因此無法判定結果是否合格。

四、鉛含量測試   鉛可藉由皮膚、口或鼻進入人體內,具有蓄積性,長期下來可能會導致慢性鉛中毒,鉛還會妨礙血液中的血紅素合成,引起貧血,更可怕的是對兒童更具有高毒性,微量的鉛即會導致孩童智力發展遲緩、學習障礙等問題,其他症狀還包含腹痛、急性腎衰竭及神經腦部病變。

   台灣早期使用鉛管做為輸水管路,時至今日,仍有部分地區自來水鉛管路還未汰換,造成消費者恐慌,本次部分水源體為自來水,經由測試發現,鉛均低於0.005ppm,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鉛最大容許量0.05ppm,也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鉛最大限值0.01ppm(與世界衛生組織相同)。

五、結論    檢視本次20件包裝飲用水瓶身均為塑膠分類1號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PET具有硬度韌性佳、質量輕及耐酸鹼的特性,經常運用在市售飲料及油品等容器的製作,耐熱溫度約60〜85℃,因此僅適合做為冷飲容器,溫度超過60℃,可能有溶出雜質的疑慮,使用過後的PET容器可進行回收再利用,為目前塑膠容器中較具回收價值的塑膠類。

  本次調查20件包裝飲用水,每100毫升平均售價約3元,與目前台北市每一度水(1,000公升=1,000,000毫升)最高7.6元做為比較基礎,包裝飲用水售價偏貴,建議消費者還是應自備飲水,減少購買瓶裝水,亦利於環保。

   另外,20件包裝飲用水測試9項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均低於0.05ppm。

鄰苯二甲酸酯類並非食品合法添加物,食品中若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除了惡意添加外,最主要是因為在製程或使用的容器含塑化劑,進而汙染食品,國際間對於塑化劑可能汙染食品的管制標準多訂定在塑膠容器包裝之溶出限量。

國內目前做法是參考國際間的管理方式,將鄰苯二甲酸酯類的含量控管在《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內,規範材質及溶出的塑化劑限量,一般規定中塑膠類原材料,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試驗的合格標準為個別含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溶出試驗的合格標準介於0.3~30ppm。

塑膠類規定PET中,溶出試驗銻(Sb)的合格標準為0.05ppm以下。

以此規範避免造成食品包裝容器含塑化劑或銻經由與食品接觸溶出,汙染食品讓消費者食入。

    本次測試後發現,經高溫暴曬後包裝飲用水,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低於0.05ppm,鉛含量亦符合法規,然而高溫的天氣還是會改變容器內的飲用水溫度,若經開瓶與空氣接觸,又經溫度的變化,很可能讓微生物增長,亦不再適合飲用。

   美國環境保護署(USEPA)和歐盟(EU)視銻(Sb)為重要的汙染物,因在製造PET瓶時,三氧化二銻被用做催化劑,可能導致PET中的殘留銻從該包裝材料浸出到飲料中而造成風險。

訂定飲用水中銻(Sb)的最大容許濃度分別為6和5ppb,國內飲用水水質標準則為10ppb。

根據2016年墨西哥學者的研究報導,進行飲用水中PET瓶材料的銻遷移模擬實驗,涵蓋溫度25℃、75℃,pH(酸鹼值)3、7和暴露時間5、15天的條件下,於研究的初始階段,所有PET瓶中的Sb濃度在低濃度範圍,飲用水樣品中的Sb濃度(0.28~2.30ppb)低於歐盟的規定限值。

遷移模擬實驗後,發現在75°C、pH(酸鹼值)7及5天的條件下,溫度為顯著影響銻溶出的條件,12件樣品的Sb濃度介於1.1〜18.5ppb間,5件超出歐盟限值。

   檢視本次20件樣品,有11件樣品標示保存方式,已使用提醒消費者應存放於「乾燥陰涼處」及「避免陽光直射及高溫」等字眼,顯見部分業者有做到提醒消費者正確保存的注意事項,建議消費者應該採行標示提醒的保存方式,避免放置在如高溫暴曬的車廂內。

本會認為,針對牽涉到共通性安全標準(如飲用水中鉛),應參考國際標準,並通盤檢討其一致性,且應與時更新與國際標準接軌(如飲用水中DEHP限量),以保護消費者安全。

綜觀本次測試,消基會建議: 政府單位 1.全面檢視牽涉到共通性安全標準的食品法規(如《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0.05ppm、《飲用水水質標準》0.01ppm)的一致性,勾稽、連結相關法令,以求法令周延性,讓業界有所依循。

2.檢討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的落差,與時更新為更具前瞻與保護力的相關規範,如修訂飲用水中銻(Sb)的最大容許濃度從10ppb到5ppb,訂定飲用水中DEHP限量(美國環保署及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衛生標準DEHP限量標準0.006及0.008ppm)。

3.在消費者出入頻繁的區域,廣設公共飲水裝置,供裝填飲用水,減少塑膠瓶的使用量。

業界 1.尚未標示保存方式警語的業者,應儘速在商品本體標示提醒消費者應存放於「乾燥陰涼處」及「避免陽光直射及高溫」等字眼。

2.業者在夏季儲存PET瓶裝的飲用水、果汁等飲品,也應存放於「乾燥陰涼處」及「避免陽光直射及高溫」。

消費者 1.基於環保理念及節省荷包支出,消費者宜自備飲水,避免購買包裝飲用水,減少使用塑膠瓶。

2.PET瓶裝的飲用水、果汁等飲品,不耐高溫,應保存在陰涼處,避免陽光直射及高溫。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表2:調查與測試結果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食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及「鉛」一欄中,「○」表示未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及「鉛」。

3.排序原則:單價較低者在前。

品名 價格 規格 單價/ 100mL 有效日期 水源別/ 原料 進口商 /製造商 產地 標示(註1) 鄰苯二甲酸酯類 (9品項) (註2) 鉛 (註2) 購買地點 超值純水(包裝飲用水) 4 600 0.7 2017.8.15 自來水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家樂福(汐科店)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9號 最划算純水 5 600 0.8 2017.9.1 自來水 心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愛買(忠孝店) 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97號 波爾天然水(包裝飲用水) 9 600 1.5 2017.12.29 地下水體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員山廠 台灣 ○ ○ ○ 全聯福利中心(敦南)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26號 深命力鹼性元素海洋深層水 20 800 2.5 2018.1.23 深層海水 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聯福利中心(敦南)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26號 水事紀麥飯石天然礦泉水 15 600 2.5 2017.5.26 地面水體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愛買(忠孝店)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97號 悅氏Light鹼性水 20 720 2.8 2017.8.30 地面水體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家便利商店(興南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號 「水森活」純淨水(包裝飲用水) 16 575 2.8 2017.6.21 自來水 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愛買(忠孝店)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97號 味丹多喝水鹼性竹炭水 20 700 2.9 2017.8.31 地下水體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家便利商店(興南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號 泰山純水(包裝飲用水) 20 700 2.9 2017.8.26 山泉水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家便利商店(興南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號 台塩海洋元素水 20 680 2.9 2017.8.15 純淨海水經電透析蒸發 臺鹽公司通霄精鹽廠 台灣 ○ ○ ○ 全聯福利中心(敦南)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26號 味丹【多喝水】 18 600 3.0 2017.9.5 地下水體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家便利商店(興南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號 天然水(包裝飲用水) 18 600 3.0 2018.2.10 地下水體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家便利商店(興南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號 形動海洋深層水 25 800 3.1 2018.1.3 深層海水 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愛買(忠孝店)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97號 家樂福竹炭水(包裝飲用水) 21 600 3.5 2017.5.18 自來水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家樂福(汐科店)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9號 統一PH9.0鹼性離子水 28 800 3.5 2017.5.22 水、海水濃縮礦物質液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7-11(復維)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17號 菠啾野草水 21 580 3.6 2017.4.5 水、植物萃取物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家樂福(汐科店)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9號 UNIwater純水 20 550 3.6 2017.8.16 地下水體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家便利商店(興南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號 法國富維克天然礦泉水 20 500 4 2018.1.15 天然礦泉水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國 ○ ○ ○ 全聯福利中心(敦南)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26號 加拿大冰河水500ml 25 500 5.0 2017.8.9 地面下水體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加拿大 ○ ○ ○ 7-11(復維)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17號 法國evian依雲天然礦泉水 38 500 7.6 2017.3.2 天然礦泉水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國 ○ ○ ○ 愛買(忠孝店)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97號 通訊交易「不合理」例外規定應儘速修正摘要 一、調查時間:2017年1月~3月間。

二、調查通路:六甲村官網、蝦皮拍賣、三花棉業官網、一品川流官網、PChome、Yahoo 超級商城、MOMO購物網、GoHappy。

三、調查對象:調查地點之各品牌內衣褲、刮鬍刀等20項商品。

(見附件一) 四、調查方式:檢視網購平台、拍賣網站販賣之個人衛生用品,是否如實按照《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 則》(下稱準則),於該商品頁面以「依照消保法,本產品屬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無7天猶豫期,如欲退貨請勿拆封」等相關文字明確告知消費者。

五、調查結果:本次調查的20項商品中,有4項商品來自品牌業者官網;7項為個人賣家 (蝦皮拍賣);9項來自知名購物平台業者。

Ø編號3、5、6、7、8、9、10、14,8家業者沒有任何說明。

Ø編號1、2、12,3家業者未於商品頁面說明;但該官網的退換貨說明頁面,或賣家的賣場頁面有說明。

Ø編號4、11、15、20,4家業者於商品頁面和購物說明的退換貨原則,或和準則規定出現矛盾的情況,或敘述不夠明確,不清楚業者是否認定該商品可退換貨。

Ø編號18的業者於退換貨敘述不完整,語意不清。

Ø僅編號13、16、17、19,4家業者清楚說明。

前言     2016年1月1日起,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施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以網路等通訊交易購買的7大類商品或服務,有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客製化商品、報刊、電子書、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不再享有7天猶豫期。

   而網購「個人衛生用品」,因考量衛生安全,只要「拆封」將不能退換貨,但是,何謂「個人衛生用品」?準則內容僅以「內衣、內褲、刮鬍刀」三樣商品為例,其餘相關商品的定義及範圍如何界定?並沒有明確說明,因此,各家網路業者的認定方式截然不同。

   本會為了解新法施行後,企業經營者從事通訊交易之現況,於今年1~3月,檢視網購平台、拍賣網站販賣的「個人衛生用品」,是否如實按照準則,於該商品頁面明確說明:「依照消保法,本產品屬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無猶豫期,如欲退貨請勿拆封」,向消費者盡到告知義務。

一、高達8成未按規定標示    本會檢視各大網購平台的內衣褲和刮鬍刀等個人衛生用品,是否按照準則標示(見附件)。

經查看20項相關商品,發現: 編號3、5、6、7、8、9、10、14,8家業者沒有任何說明。

編號1、2、12,3家業者未於商品頁面說明;但該官網的退換貨說明頁面,或賣家的賣場頁面有說明。

編號4、11、15、20,4家業者於商品頁面和購物說明的退換貨原則,或和準則規定出現矛盾的情況,或者敘述不夠明確,不清楚業者是否認定該商品可退換貨。

編號18的業者於退換貨敘述不完整,語意不清。

僅編號13、16、17、19,4家業者清楚說明。

   本次調查的20項商品中,有4項商品來自品牌業者官網;7項為個人賣家(蝦皮拍賣);9項來自知名購物平台業者。

 編號3、5、6、7、8、9、10、14,共8項商品未於網頁告知屬於合理例外情形,依準則第2條規定,即使確實屬於合理例外情形,在企業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也無法排除《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適用的法律效果。

編號1、2、12,3項未於商品頁面說明;但該官網的退換貨說明頁面,或賣家 的賣場頁面有說明。

業者應修改網頁設計,除在退換貨等頁面說明外,也在商品頁面告知提醒,以利消費者瀏覽該商品頁面時,即可獲知相關注意事項說明,以免產生爭議。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賣家,均為企業經營者,不得假借「個人平台」投機取巧之行為而規避法律條款。

   提供購物平台之網路業者,亦提供賣家商品廣告之刊載,若有誤導消費者之虞時,應承擔《消保法》第23條,媒體經營者之連帶責任。

因此,本會認為網購平台業者有相關義務,要求使用該平台之賣家提供完整退換貨說明,以免因語意不清或闕漏而誤導消費者,何況消保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相關服務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知悉。

二、「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的定義及範圍處於灰色地帶    關於準則第二條規定之合理例外情事,第六項「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的定義及範圍不明確。

   本會臉書(Facebook)近兩週接獲民眾諮詢的類型,9成以上是「網購退貨」問題。

例如:消費者網購「真空保溫瓶」,因不滿意商品,於7天猶豫期內向業者要求退貨,業者卻認為「真空保溫瓶」屬於個人用品,有衛生疑慮,拒絕受理。

也有消費者網購攝影鏡頭,發現有瑕疵欲退,但賣家稱「已拆封」不能退。

另外,部分業者認為,床單、枕頭套、耳環、泳衣、運動貼身服裝、小腿按摩器是個人衛生用品。

   本次調查顯示,六甲村官網於退換貨說明頁面的注意事項寫道,網站銷售之商品,依照不同分類各有規定:(1)消耗性商品類:(如食品、奶嘴、奶瓶、吸乳器配件、內衣、內褲……等) a.基於有保存期限及個人衛生問題,商品經拆封使用後恕無法退換,以確保下一位顧客權益。

b.如遇新品瑕疵,請在7天鑑賞期內進行退換貨,逾期恕不受理。

   而MOMO購物網的網退換貨須知寫道:個人衛生用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未拆封商品仍享有10天猶豫期之退貨權利。

但已拆封(如剪標、下水等情形),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本公司無法接受退換貨。

※個人衛生用品項目:內衣褲(含隱形胸罩、胸扥、胸貼、透明肩帶、水餃墊/美胸墊、襯裙)、塑身衣(含馬甲、束褲、束腿、腰夾、內搭)、泳裝、襪子。

  從以上情形可以發現,雖然準則中僅舉例「內衣、內褲、刮鬍刀」三種商品,但業者自行擴張「個人衛生用品」的範圍,商品包山包海。

本會認為,即使業者盡到「告知消費者」的義務,但保溫瓶和攝影鏡頭等,都未列於準則中的適用範圍。

究竟哪些商品屬於「個人衛生用品」,似乎已流於業者自行認定,形同壓縮消費者退換貨權利,更造成消費者與業者後續於退換貨認定上,出現許多爭議。

  三、兩種退換貨說明、相互矛盾    由本次調查可知,部分業者擅自認定、擴充準則的「個人衛生用品」涵蓋範圍,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困擾。

各家網購平台業者於網頁註明的狀況混亂,有的清楚說明;有的完全沒註明;或敘述上語意不清;甚至有出現互相矛盾之處的狀況。

 如編號20於GoHappy的(女性內衣)商品頁面註明:「按照Yahoo購物中心退換貨原則,享有十天鑑賞期,可無條件提供一次退貨或換貨服務。

」但GoHappy購物網,於購物說明的退換貨須知卻寫道:「內衣/貼身內著類商品因個人衛生因素,一經下水或剪標,即可能影響退(換)貨權益。

已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經拆封檢查試穿(用)而有影響衛生之虞者,不可退貨。

」    Yahoo超級商城的編號4(女性內衣),於商品頁面標示:「服務承諾:7日鑑賞期內退貨免運費。

但商品詳細說明中的注意事項卻寫,基於保護消費者個人衛生,此貼身衣物恕不接受退換貨;如為商品本身瑕疵,接受7日內換貨,請勿試穿。

」    Yahoo超級商城的編號15(吉列刮鬍刀)則是商品頁面註明:「服務承諾:7日鑑賞期內退貨免運費。

」    上述商品於同一購物網站中,商品頁面和購物說明的退換貨原則,或和準則規定出現矛盾的情況,或敘述不夠明確,消費者選購商品時,無法清楚知悉業者實際上到底以何種方式處理,究竟是否可以退換貨?實在無所適從。

  四、例外應從嚴解釋儘速修正相關規範    修正前《消保法》第19條之立法目的,即已指出在郵購訪問買賣時,買賣雙方往往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等,因此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猶豫期間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以即時救濟,減少因無法具體檢視商品和服務內容而發生消費爭議的情形。

然而,增加例外事項,不僅無助產業重大發展,也未仔細考量消費權益之平衡。

   本會呼籲,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以免例外變原則。

而準則當中關於「已拆封」的定義也相當模糊,是指拆了紙箱、內包裝、還是最內側小包裝,才算是「已拆封」?都有疑義。

消保處應儘速針對此亂象檢討,修正準則與相關規範,規定業者須清楚、明確地告知消費者;尤其是在目前商品分類的定義不明確的狀況之下,業者不得片面衍伸或擴張其他商品,拒絕消費者退換貨,以減少消費爭議。

   另外,部份消費者網購時不太會主動看退換貨須知,對準則內容也一知半解。

建議業者可在購物即將成交(結帳)前,以彈出視窗等醒目的方式,明確提醒消費者,是否已經看過了賣家的相關規定,標示該產品經拆封後無法退換貨,更可在商品包裝上特別註明,讓消費者收到商品時,能再度留意。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以免例外變原則。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關於「已拆封」的定義相當模糊,且有疑義。

消保處應儘速修正準則與相關規範,規定業者須清楚、明確地告知消費者。

尤其是在目前商品分類的定義不明確的狀況之下,業者不得片面衍伸或擴張其他商品,拒絕消費者退換貨,以減少消費爭議。

消保處應對於網路購物平台業者就透過該平台進行之交易,若提供廣告刊播之服務,應負消保法第23條媒體經營者之連帶責任,儘速研議並函釋週知。

對業者 1.販售「個人衛生用品」等準則規範的商品或服務時,須明確於網購平台和商品頁  面上,統一以顯著的方式提醒消費者:「依照消保法,本產品屬個人衛生用品,  拆封無7天猶豫期,如欲退貨請勿拆封」等相關文字,盡到告知義務。

2.建議販售「個人衛生用品」等準則規範的商品或服務時,不僅要在網站上,清楚  說明該產品經拆封後無法退換貨,更可在商品包裝上特別註明,讓消費者收到商  品時,能再度留意。

對消費者 1.購物前應主動瞭解購物平台、拍賣網站的退換貨說明頁面、信譽評價等項目作為參考,貨比三家之後,再決定是否購買。

2.於購物平台、拍賣網站消費時,務必複製瀏覽、訂購的網頁內容,留下證據,作為日後消費產生糾紛時的申訴依據。

3.網購產品發生爭議時,為維護自身權益,可向本會提出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網購平台個人衛生用品檢視總表 編 號 品名 產地 (出貨地) 製造商、委託製造商、進口商或賣家(含地址、電話) 價格 (單價) 網購平台 註明商品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例外/退換貨等事項 1. 時尚風運動哺乳兩用內衣 台灣   六甲村實業有限公司 連絡電話:886423582886 傳真電話:886423582978 聯絡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9路49號 電郵信箱:[email protected] 網站網址:http://www.mammy-village.com.tw 780 六甲村官網 △商品頁面無,但退換貨說明頁面有說明 網站銷售之商品,依照不同分類各有規定:(1)消耗性商品類:(如食品、奶嘴、奶瓶、吸乳器配件、內衣、內褲……) a.基於有保存期限及個人衛生問題,商品經拆封使用後恕無法退換,以確保下一位顧客權益。

b.如遇新品瑕疵,請在七天鑑賞期內進行退換貨,逾期恕不受理。

c.鑑賞期內退、換貨請保持商品完整性,若有贈品、配件煩請一起退回,若有缺件、商品使用過、毀損不完整情況發生,將影響您的退換貨權益。

2. 無鋼圈粉嫩糖果色系可愛棉質內衣 台南市 南區 a0915303693語潔內衣小鋪 (須在蝦皮平台註冊會員 才能和賣家聯繫) 150 蝦皮拍賣(Shopee) △商品頁面無,但賣家的賣場有說明 換貨須商標及包裝保持完整,試穿後確認尺寸合適後再剪標,如果標剪了就無法接受換貨!如要換貨買家需自行負擔來回的運費!(因衛生關係貼身衣物一但售出不做任何退換貨) 3. 必備款無肩帶厚墊款集中深v爆乳性感搭配露背/美背/平口/洋裝新娘婚紗禮服無痕成套款說實話內衣 台南市中西區 Allen2550說實話內衣 (須在蝦皮平台註冊會員 才能和賣家聯繫) 200 蝦皮拍賣(Shopee)       ╳賣家和商品頁面都沒標示 4. 細肩帶露背內衣*無鋼圈內衣*居家休閒瑜珈內衣*內附胸墊-魔法e裳-B053-2 ╳   ╳ 390 Yahoo 超級商城 ?服務承諾:七日鑑賞期內退貨免運費   商品詳細說明中的注意事項: 基於保護消費者個人衛生,此貼身衣物恕不接受退換貨;如為商品本身瑕疵,接受7日內換貨,請勿試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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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換貨說明頁面: 收到商品後可享有7天免費鑑賞期(含例假日),鑑賞期係供您參考、觀賞、品鑑比較(注意:鑑賞期非試用期,商品一經拆封使用,除商品本身瑕疵,恕無法辦理退貨)。

退換貨(依照退貨程序辦理退貨)時敬請保持原包裝商品的完整,我們完全保障您的購物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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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衛生用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未拆封商品仍享有十天猶豫期之退貨權利。

但已拆封(如剪標、下水等情形…),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本公司無法接受退換貨。

※個人衛生用品項目:內衣褲(含隱形胸罩、胸扥、胸貼、透明肩帶、水餃墊/美胸墊、襯裙)、塑身衣(含馬甲、束褲、束腿、腰夾、內搭)、泳裝、襪子 14. 🎀聲寶勁能水洗式三刀頭刮鬍刀+鼻毛刀EA-Z1603WL   中國   Iuiui (須在蝦皮平台註冊會員 才能和賣家聯繫) 850 蝦皮拍賣(Shopee)     ╳賣家和商品頁面都沒標示 15. 吉列Gillette鋒護Proshield潤滑系列刮鬍刀-P&G寶僑旗艦店   ╳   ╳ 348(3月活動價) Yahoo 超級商城     ?服務承諾:七日鑑賞期內退貨免運費 16. 六甲村時尚風.運動哺乳兩用內衣 ╳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地址:台北市114內湖區洲子街96號4樓 585 MOMO 購物網 ○ •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且包裝完整,否則將會影響退貨權限。

•個人衛生用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未拆封商品仍享有十天猶豫期之退貨權利。

但已拆封(如剪標、下水等情形…),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本公司無法接受退換貨。

※個人衛生用品項目:內衣褲(含隱形胸罩、胸扥、胸貼、透明肩帶、水餃墊/美胸墊、襯裙)、塑身衣(含馬甲、束褲、束腿、腰夾、內搭)、泳裝、襪子 17. 德國百靈BRAUN-M系列電池式輕便電鬍刀M30 製造國 中國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電話(不含例假日):02-2326-1460 888 PChome ○ 鑑賞期屬猶豫期,並非試用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本產品屬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無鑑賞期。

建議您訂購前請先確認評估,如欲退貨請勿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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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叮嚀:基於保護消費者之個人衛生。

19. 【華歌爾】城市輕運動COOLBRA B-C罩杯內衣(海洋藍) ╳ 公司名稱: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記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16號21樓 客戶服務電話:02-77033955 1125 GoHappy ○ 商品因個人衛生因素,除商品瑕疵外,一經下水或剪標,及可能影響退(換)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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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蕾黛絲】挺素面-無鋼圈版B-D罩杯內衣(氣質藕) 越南製 公司名稱: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記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16號21樓 客戶服務電話:02-77033955 1152 GoHappy 商品頁面註明: 按照Yahoo購物中心退換貨原則,享有十天鑑賞期,可無條件提供一次退貨或換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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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點亮了沒?4件LED燈有觸電風險摘要 一、採樣地點:本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於105年3月間針對市售「LED燈泡」主動進行查核,派員赴量販店、大賣場及五金商行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21件樣品進行檢測。

二、檢測及查核方式:    (一)品質項目:根據國家標準CNS15436「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燈泡(一般照明用)-安全性要求」、CNS15630「一般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供應電壓大於50V)-性能要求」及CNS14115「電氣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擾動限制值與量測方法」,進行「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絕緣電阻及耐電壓」、「光生物安全」、「電磁干擾」、「燈泡功率(W)」、「發光效率(lm/W)」及「演色性指數」等7項品質項目檢測。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比對樣品之重要零組件與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

  (三)「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

三、採樣品項(廠牌與品名): (1)ALD10WLEDBLUB超高亮度廣角球泡;(2)綠一照明LED節能燈泡; (3)亮博士LED球泡燈;(4)三頡SUNJAKELED燈泡;(5)億光LED球泡燈;(6)飛利浦LED燈泡;(7)H-T-T雄光照明LED燈泡;(8)旭光LED8W綠能燈泡;(9)EDISONLED燈泡;(10)東亞LED球型燈泡;(11)太星電工大廣角LED燈泡;(12)動手族超廣角LED球泡燈;(13)大潤發LED燈泡;(14)LEOTEK可變色LED燈泡;(15)家樂福高亮度LED廣角燈泡;(16)英貝爾LED超高亮度廣角球泡;(17)EMPREXLED燈泡;(18)HARK三色溫球泡燈;(19)GELED小甜筒省電燈泡;(20)歐司朗LED燈泡;(21)特力屋LED廣角球泡燈。

四、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5件不符合規定。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10件不符合原技術文件資料。

(三)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四)中文標示:8件不符合規定。

一、前言   隨著國人節能減碳意識提升,LED燈泡已經逐漸成為家庭必備的照明光源,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針對市售「LED燈泡」主動進行查核,105年3月間於量販店、大賣場及五金商行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21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有5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包括「絕緣電阻及耐電壓」、「電磁干擾」、「發光效率(lm/W)」及「演色性指數」等項目)、「重要零組件比對」有10件不符合原技術文件資料、「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有8件不符合規定。

二、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15436「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燈泡(一般照明用)-安全性要求」、CNS15630「一般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供應電壓大於50V)-性能要求」及CNS14115「電氣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擾動限制值與量測方法」,進行「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絕緣電阻及耐電壓」、「光生物安全」、「電磁干擾」、「燈泡功率(W)」、「發光效率(lm/W)」及「演色性指數」等7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三、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計5件(項次4、7、16、17及18)不符合規定。

1.「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光生物安全」及「燈泡功率(W)」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2.「絕緣電阻及耐電壓」項目:計4件(項次4、7、16及18)不符合規定。

均為樣品耐電壓測試發生絕緣崩潰,絕緣性不足,可能造成觸電的危險。

3.「電磁干擾」項目:計1件(項次17)不符合規定。

樣品於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傳導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4.「發光效率(lm/W)」項目:計3件(項次4、17及18)不符合規定。

樣品發光效率實測值均低於標示額定值之90%,且項次4及18不符合能源效率基準值75(lm/W)。

5.「演色性指數」項目:計1件(項次17)不符合規定。

演色性指數越高越接近太陽光自然色,樣品實測值低於國家標準值75以上之要求,將影響人眼所見的環境色彩呈現。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計10件(項次1、3、4、7、8、10、13、15、16及18)不符合規定,其相關重要零組件經比對原申請驗證登錄之試驗報告不符,其中5件(項次3、8、10、16及18)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三)標示查核 1.「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2.「中文標示」部分:計8件(項次1、2、3、6、10、12、17及19)不符合規定,其未依相關規定標示型號、額定壽命、功率、光通量、發光效率、演色性指數等項目。

四、不符合規定商品之處置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計5件,其中3件(項次4、7及17)之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2件(項次16及18)涉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處置合併於第(二)點說明。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者計10件,分為2部分: 1.「重要零組件比對」與原技術文件資料比對不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計5件(項次3、8、10、16及18),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通知業者下架停售,其中項次3、8及10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另項次16及18之「品質項目」亦不符合規定,將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上述並依第63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重要零組件比對」與原技術文件資料比對不符,惟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計5件(項次1、4、7、13及15),其中項次1、13及15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通知業者申請核准或系列型號,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另項次4及7因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處置已於第(一)點說明。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8件,其中4件(項次2、6、12及1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另4件(項次1、3、10及17)因涉及其他項目不符合規定,處置已於上述2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LED燈泡商品已列屬應施檢驗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或)之「LED燈泡」商品。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規格(如:電壓、色溫或發光效率)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三、選購額定消耗功率(W)低且額定光通量(lm)高之產品,可兼顧省電及高亮度的特性。

若為相同消耗功率(W)或相同光通量(lm)之LED燈泡產品時,則選購發光效率(lm/W)較高者為佳。

四、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

五、建議購買時,請使用賣場或店家測試設備以確認燈泡為良品,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六、更換燈泡時,務必應先將燈具電源切斷再進行更換,避免遭受電擊或燙傷。

七、手部潮濕時,不可碰觸通電中之燈頭、燈座、開關等,以免發生觸電危險。

八、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更換新品,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05年度「LED燈泡」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品名 廠牌 規格/型號 產地 製造商、委託製造商或進口商(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商店名稱、地址、電話) 價格(單價/元) 標示查核結果 重要零組件比對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0WLEDBLUB超高亮度廣角球泡 ALD 10W/JW-10WD 中國大陸 卉多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1段197巷8號04-23356215 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門市部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279號03-5550488 228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1.外包裝未標示額定壽命。

2.標示光通量830(lm)與原申請文件890(lm)不符。

3.標示發光效率83(lm/W)與原申請文件89(lm/W)不符。

4.標示光束維持率L80與原申請文件70%不符。

●重要零組件比對 突波吸收器與原技術文件比對不符。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節能燈泡 綠一照明 10W/BB-10W-007-PB 臺灣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52號之102-26835665,02-22071688 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門市部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279號03-5550488 194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標示型號BB-10W-007-PB,與原申請文件BB-10W-007-PB-C不符。

○重要零組件比對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球泡燈 亮博士 10W/REC-LED-10W-260/D 中國大陸 瑞眾有限公司臺中市神岡區大明路191巷98號04-25291301 立家屋五金百貨企業社新竹縣竹北市華興街387號03-6562672 1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外包裝標示額定壽命15000小時與原申請文件30000小時不符。

●重要零組件比對 樣品內部LED模組顆粒數與排列方式、電路配置與原技術文件比對不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燈泡 三頡 SUNJAKE 10W/AS793C01-BW 臺灣 三頡有限公司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一段238巷99-8號04-23350909 立特屋五金百貨賣場新竹縣竹北市華興街387號03-6562672 15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樣品缺少一只電容,與原技術文件比對不符。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耐電壓測試值發生絕緣崩潰,絕緣性不足。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發光效率實測值65.8~68.4(lm/W),低於標示額定值100(lm/W)之90%,且不符合能源效率基準值75(lm/W)。

○演色性指數 LED球泡燈 億光 9.5W/LBA/60Q/9.5W /830/UNI/E27 中國大陸 億光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6-8號5樓0800-888311 全聯福利中心竹北中正西店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53號03-6562123 16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燈泡 飛利浦 9W/929001 148475 中國大陸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照明事業部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之1號14樓0800-231099 全聯福利中心竹北中正西店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53號03-6562123 231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1.標示型號929000250975與原申請文件929001148475不符。

2.標示電壓範圍110-130(Vac)與原申請文件100-240(Vac)不符。

3.標示消耗功率9.5(W)與原申請文件9(W)不符。

4.標示額定電流80(mA)與原申請文件40-80(mA)不符。

5.標示光學特性代碼865/7+7+9與原申請文件865/7+7+8不符。

6.標示發光效率85(lm/W)與原申請文件90(lm/W)不符。

○重要零組件比對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燈泡 H-T-T雄光照明 10W/HTT-104K 中國大陸 光然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內湖區行愛路78巷28號5F-102-27945533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第二分公司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275號03-5510608 15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樣品散熱鰭片形狀與技術文件比對不符。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耐電壓測試值發生絕緣崩潰,絕緣性不足。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8W 綠能燈泡 旭光 8W/LSB8W/860 /45/U 中國大陸 台灣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之13號7樓0800-098888 一家商行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239號03-5553456 125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樣品驅動器電路板電路配置與原技術文件比對不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燈泡 EDISON 5W/EDS-5W-W 中國大陸 環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新北市泰山區新北大道五段287巷53號02-85314433 壹捌壹商行 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181號 03-5510999 115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球型燈泡 東亞 10W/LLA012-10AAD 中國大陸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號0800-003770 神田商行新竹縣竹北市勝利六街233號03-5500569 23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1.外包裝標示光學特性代碼857/7+7+7與原申請文件850/7+7+7不符。

2.外包裝標示壽命20000小時與原申請文件24000小時不符。

●重要零組件比對 樣品內部LED模組排列及驅動器電路板電路配置與原技術文件比對不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大廣角 LED燈泡 太星電工 12W/N-BB5-12W30 臺灣 太星電業有限公司臺中市南屯區精科五路33號04-23585633 大潤發忠孝店新竹市忠孝路300號0800-010020  38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超廣角LED球泡燈 動手族 8W/JU-6021W 中國大陸 長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清水區海口南路303號04-26111389 大潤發忠孝店新竹市忠孝路300號0800-010020 15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及外包裝標示消耗功率為8(W)與原申請文件7.5(W)不符。

○重要零組件比對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燈泡 大潤發 10W/BRLB10D3 中國大陸 寶瑞開發有限公司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5段609巷20號6樓之1102-29996970 大潤發忠孝店新竹市忠孝路300號0800-010020 14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突波吸收器與原技術文件比對不符。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可變色 LED燈泡 LEOTEK 10W/CLA-I10-DU2 中國大陸 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2號14樓0800-085111 家樂福竹北店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89號1F03-534999 168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高亮度 LED廣角燈泡 家樂福 11W/L11A19E2 7501F05 中國大陸 晶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竹北市嘉豐六路1段67號03-6576532 家樂福竹北店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89號1F03-534999 14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內部電容規格與原技術文件比對不符。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超高亮度廣角球泡 英貝爾 10W/TL-10WD- LED/CS1/ 中國大陸 威車有限公司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1段197巷8號04-23357775 家樂福竹北店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89號1F03-534999 35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樣品驅動器電路板電路配置與原技術文件比對不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耐電壓測試值發生絕緣崩潰,絕緣性不足。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燈泡 EMPREX 12W/BI08-E27 -120-D 臺灣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8號20樓B棟02-26961888 特力屋和樂竹北店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89號3樓03-5539000 36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1.本體未標示額定光通量、額定色溫。

2.外包裝型號標示BI08與原申請文件BI08-E27-120-D不符。

3.外包裝標示額定色溫6000K與原申請文件F6500不符。

4.外包裝額定電壓標示240V與原申請文件100V~240V不符。

5.外包裝未標示額定光通量、發光效率及演色性指數額定值。

○重要零組件比對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1.電源線於頻率0.2MHz時,準峰值103.4dBμV大於限制值63.5dBμV。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發光效率實測值77.6(lm/W),低於標示額定值90(lm/W)之90%。

●演色性指數 實測值介於73.4~75.8間,不符合標準要求實測值須在75以上,且低於其產品所標示之額定值80(容許誤差值為3,80-3=77)。

三色溫球泡燈 HARK 10W/BNSAM1 臺灣 貝里斯商涵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臺北市大安區虎嘯里和平東路3段90號2樓之102-27363216 特力屋和樂竹北店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89號3樓03-5539000 2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樣品驅動器電路板電路配置與原技術文件比對不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耐電壓測試值發生絕緣崩潰,絕緣性不足。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發光效率實測值61(lm/W),低於標示額定值90(lm/W)之90%,且不符合能源效率基準值75(lm/W)。

○演色性指數 LED小甜筒省電燈泡 GE 10W/ LED10/A60 865/E27G3T 中國大陸 美商奇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民生東路3段8號6樓02-21837000 Homebox新竹店新竹市經國路2段425號03-5269966 18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及外包裝標示頻率為50/60Hz,與原申請文件60Hz不符。

○重要零組件比對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燈泡 歐司朗 9W/LEDSTARCLA60827 中國大陸 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7樓 02-25131799 Homebox新竹店新竹市經國路2段425號03-5269966 12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LED廣角 球泡燈 特力屋 9W/MMR-27PW209B 臺灣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1段88之8號10樓02-29993988 特力屋新竹店新竹市光復里公道五路二段469號2樓03-5751234 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重要零組件比對 總評:○ ○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 ○絕緣電阻及耐電壓 ○光生物安全 ○電磁干擾 ○燈泡功率(W) ○發光效率(lm/W) ○演色性指數 「○」表示符合規定;「●」則表示不符合規定。

備註: 品質檢測:依據CNS15436「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燈泡(一般照明用)-安全性要求」、CNS15630「一般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供應電壓大於50V)-性能要求」及CNS14115「電氣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擾動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1)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主要為確認燈泡之構造設計上是否符合安全之要求,避免消費者在更換燈泡時造成觸電危險。

(2)絕緣電阻及耐電壓:主要為檢測使用者可能接觸部位的絕緣狀況是否良好,以避免發生觸電的危險。

(3)光生物安全:進行「光化學紫外光危害」、「近紫外光危害」、「藍光危害」、「視網膜熱危害」、「對眼睛之紅外線輻射危害」及「皮膚熱危害」等檢測,確保不會對眼睛及皮膚造成影響。

(4)電磁干擾:主要為量測端點干擾電壓及干擾功率是否超過限制值要求,如不符合易對週邊電子設備造成干擾,使產生誤動作而造成危害。

電源端點的干擾電壓之限制值 頻率範圍 限制值dB(μV) 準峰值 平均值 9kHz-50kHz 110 - 50kHz-150kHz 90-80 - 150kHz-0.5MHz 66-56 56-46 0.5MHz-5MHz 56 46 5MHz-30MHz 60 50   (5)燈泡功率(W):LED燈泡之初始消耗功率,實測值不得高於標示額定值之110%。

(6)發光效率(lm/W):每消耗1瓦電可發出之光通量(lm/W),LED燈泡發光效率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額定值之90%,並應符合能源主管機關之能源效率基準值。

(7)演色性指數:演色性越高越接近太陽光自然色,LED燈泡演色性實測值國家標準須在75以上,且不得低於該商品所標示額定值減3之容許誤差值。

  重要零組件比對:確認樣品之重要零組件與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作比對,以避免消費者使用已變更而未經安全評估檢測之商品。

標示查核,查核項目為: (1)商品檢驗標識 或 (2)中文標示:檢查LED燈泡本體、包裝或中文說明書上應標示之規格及說明等項目,避免使用者錯誤使用而影響安全(如附表)。

本次檢驗件數共21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檢測 A.「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之保護」全數符合規定。

B.「絕緣電阻及耐電壓」計4件不符合(項次4、7、16及18)。

C.「光生物安全」全數符合規定。

D.「電磁干擾」計1件不符合(項次17)。

E.「燈泡功率(W)」全數符合規定。

F.「發光效率(lm/W)」計3件不符合(項次4、17及18)。

G.「演色性指數」計1件不符合(項次17)。

(2)「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0件不符合(項次1、3、4、7、8、10、13、15、16及18)。

(3)標示查核 A.「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B.「中文標示」計8件不符合(項次1、2、3、6、10、12、17及19)。

冠脂妥偽藥流竄 應強化落實藥品追溯管理     國內多達57萬人使用的降血脂藥物「冠脂妥」遭仿冒,偽藥事件如雪球般越滾越大。

食藥署雖已陸續公告退換藥辦法,說明新品將更換辨識防偽標章,盼能及時止血。

但偽藥從裡到外仿造精細,一般人難辨真偽,用藥安全出現大漏洞,藥品溯源制度及流向管理已然破功!    據悉,本次遭檢舉的仿冒藥品,其主成分與冠脂妥不同,為另一種降血脂藥物「立普妥」的主成分。

立普妥雖也有降血脂功效,但功效不如後出的冠脂妥,成本也更為低廉。

冠脂妥由於效果更佳,逐漸取代立普妥,成為三高病患降血脂的指標性藥物,全年健保申報金額逾廿三億元,市場相當龐大。

  比較我國與美國的藥價,國內民眾平均每次看病藥費為100元,診察費為300元,藥費佔整體25%;美國看一次病的診察費為2500元,藥費為250元,藥費佔整體10%,比例較低。

單從藥價比較,可以發現台灣藥價較美國低,健保亦年年檢討、核刪藥價給付,予以管理。

在藥價控管政策下,冠脂妥藥價不如以往,但由於藥效佳,逐漸取代立普妥市場,市場需求讓價格水漲船高,與立普妥價差日漸拉大,不肖業者便趁機牟利。

  本會認為,健保署核刪藥價與本件犯罪行為並無直接關聯,也非屬正當抗辯。

藥價控管狀態下,尚且發生此類犯罪行為。

若給付更高,壓低進貨成本可獲取更高利潤,更難遏止廠商及通路業者趁機圖利。

況且,若是下游通路為了賺取差價,而向來路不明的廠商進貨,自然必須擔負相應法律責任。

對於健保署核刪藥價若有意見,應經由正常管道反應、提出可行意見討論。

  根據《藥事法》第20條,若藥品經稽查或檢驗符合以下情形即屬於「偽藥」:「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若有違反情事,於同法第82、83條也有相關罰則,包括因過失或故意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或「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均須擔負相應刑責。

  雖然食藥署強調偽藥並不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只是藥效較差,不過已經嚴重打擊民眾用藥信心,不知已有多少偽藥被吃下肚。

究竟是不是還有偽藥在市面上流竄,食藥署也尚未能精準掌握流向及數量,顯示藥品溯源管理制度仍有待加強。

根據《藥事法》第6-1條,「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對於藥品溯源管理制度,已有法源依據,衛福部也於105年9月6日發布「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規範製造或輸入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許可證所有人以外之批發業藥商皆應申報藥品相應的原料製造、輸入、流向等資訊,以健全藥物安全管理。

然而,此辦法卻未具體落實,列入管理的藥品品項也未臻完善,主管機關顯然執法不力,致使民眾用藥權益受損。

      另外,偽藥回收及退換機制運作也不夠順暢,亂象叢生,包括民眾換不到藥物,還傳出詐騙集團至診所收取舊藥,想趁機發國難財。

對此,本會呼籲主管機關食藥署及各地衛生局應追查及統計偽藥流向及數量外,更應落實例行稽查作業,針對民眾較常使用的藥物或高單價藥物進行抽驗,確保民眾用藥安全無虞。

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一、各地衛生主管機關應落實藥事法中稽查以及取締的規定,定期稽查、抽驗醫事機構及診所中民眾普遍使用的藥物之藥效與成份。

二、對於舉發異常藥品的藥師或是民眾,若經調查屬實,應該發給奬金。

醫療院所與藥局 一、醫療院所及藥局應該善盡客觀注意義務,對於所購買的藥品,如果價格低於正常很多,應該保持相當之警覺性,且不透過非正規途徑購買藥品。

消費者 一、消費者請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公告,或是媒體所提供的識別方式,核對手邊的藥品。

若發現異狀,應立即向衛生主管機關舉發,並儘速退換。

二、如有用藥相關疑慮,請洽社區藥局或各地醫療院所專業人士諮詢,切勿自行停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伸援手,協助貝拉婚紗海外消費者跨海爭權益   貝拉婚紗集團(含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麗莎貝拉有限公司等)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二段609、611號,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履行契約,分別於105年12月20日及同年月14日辦理停業登記在案,除我國各地消費者外,尚有香港、澳門地區及新加坡之消費者數百位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臺中市政府於106年1月24日召開大型協商會議,本會由義務律師列席,到場者均為國內消費者,國外消費者因交通困難而皆未到場。

    考量貝拉公司在海外地區的消費者,或因路程遙遠、交通費用高昂,不便出席在台之消費調解會議,而貝拉公司之財產又已正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在衡量海外地區消費者所支出之程序成本、後續實際可獲得清償的金額,以及必須在法院執行程序終結前的時間限制下,迅速取得執行名義,且受任人須有一定法律專業,方能順利進行後續司法程序。

因國內企業至國外招攬業務卻疑似惡性倒閉影響我國企業聲譽,為保障國外消費者至我國消費權益,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將無償擔任海外地區消費者之代理人。

海外地區消費者在取得受任代理的律師資料後,再填寫委任書送請驗證(驗證程序請洽詢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0樓,電話:852-25258642;澳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電話:853-28306289),將驗證後之委任書交由律師處理後續「消費爭議調解」或「支付命令聲請」程序以及訴訟程序及執行程序,如順利取得執行名義,代理人亦可協助消費者聲請參與分配。

但相關程序須繳交與法院之費用,如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百元、參與財產分配須繳交法院之執行費用(請求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

超過5千元以上,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0.8%)…等等,仍須由消費者自行負擔,律師僅代理協助程序進行。

    因貝拉婚紗集團所屬之麗莎貝拉有限公司、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5年12月14日、20日辦理停業登記,且其債權人已陸續就貝拉婚紗集團財產進行執行程序,公司亦可能進入清算程序,貝拉婚紗海外地區消費者因相關文書仍需認證,調解始能合法成立再送法院核定而具執行力。

為利國外消費者權益之爭取,臺中市政府於106年2月間陸續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知上述情事予香港及澳門地區之金融監理與消費者保護單位,協助告知該地區各發卡銀行;並再請外交部亦協助轉知新加坡之金融監理及消費者保護單位,協助告知新加坡各發卡銀行,請各發卡銀行依照國際發卡組織(如VISA、MASTER或JCB)之規定,也盡力協助消費者辦理信用卡爭議款申請,並已商請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支援協助擔任海外地區消費者之代理人。

目前消費者可採取之權益保障方式分列說明如下: 一、以信用卡支付款項之消費者(不分國內外),如仍在爭議款申請期限內(自公司停業後120個日曆天內,「且」需在消費日起540個日曆天內),請檢具契約訂購單、信用卡刷卡單據(授權編號及信用卡號須清楚),並提供目前已接受貝拉美學公司服務程度之書面說明(服務程度參照市政府與信用卡機構認定爭議款比例之說明,並請消費者簽名),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但如果消費者已與貝拉公司另行達成協議,以其他方式取代原本之給付,則可能影響爭議款之退款。

二、無法申請信用卡爭議款之消費者(包含以現金支付或已逾越信用卡爭議款申請期限,不分國內外),若支付金額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而未拿到照片、未挑片,或已挑片但未取得照片檔案或毛片檔案,且有單據可資證明之消費者,建議考慮下列公會業者提供之義務服務方案:免費提供3套拍照用禮服替換與攝影棚內化妝,於1個工作日內完成拍攝作業,並可免費協助消費者挑選30組照片及修片服務。

至於室外拍攝車資、造型師配合外拍費用、食宿、景點入場門票、相片製冊、放大及增加照片組數部分,則需要另外收費(每家業者均有名額限制)。

消費者「只能擇一業者」提供服務,並於請求業者義務服務時,須出示與貝拉婚紗集團之契約訂購單正本,業者於提供義務服務後將於該訂購單正本上蓋章註記「已提供義務服務完成」(或類此之文字),消費者不能再向其他業者請求提供義務服務: 公會協助貝拉婚紗受害消費者義務拍照案處理方式 已繳金額 拍照 挑片 電腦檔案 輸出相本 公會是否提供義務拍攝服務   未達3萬元 未拍       X   3萬元(含) 以上 未拍       提供義務拍攝   已拍 未挑片     提供義務拍攝   已挑片 未取得 未取得 提供義務拍攝   已取得 X   已取得   X   附註:無法依上述相關方案處理之消費者,本會提供義務律師免費諮詢服務,請來電預約。

(一)我國及香港地區消費者,主要由台中市攝影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提供義務服務: 王品威秀婚禮集團(台中市中區公園路18號):0910470434,王先生 貝思特精品婚紗(台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二段57號):0919215719,張小姐 京華城精品婚紗(台中市中區三民路三段2號):0912951082,林小姐 威廉王經典婚禮集團(台中市北區台灣大道一段696號):0982357484,黃小姐 浪漫幸福時尚婚紗(台中市北區台灣大道一段698號):0982186848,何小姐 法蝶婚紗會館(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359號):0937706585,許小姐 雅蔓妮婚紗攝影(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57號):0933188024,楊先生 (二)澳門地區消費者:台北市婚紗攝影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中      山北路二段158號):0933005888,高理事長 三、只要未完全取得退款,且未與貝拉婚紗集團達成和解協議的消費者(包含未經市政府調解),縱已使用上述公會之義務拍照方案,仍不影響對於貝拉婚紗集團之權利,仍可經由司法程序(例如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對貝拉婚紗集團提起訴訟)求償,但須考量司法程序所須付出之成本,以及實際可受償金額,台中市政府及消基會對於國內消費者均有提供律師免費諮詢。

至於國外消費者,因交通因素不利於在臺灣進行相關程序,消基會將由本會義務律師無償擔任國外消費者之代理人,協助國外消費者處理後續「消費爭議調解程序」或「司法程序」(含支付命令聲請、訴訟程序及參與財產分配的執行程序),但相關程序須繳交給法院之費用,如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百元、參與財產分配須繳交法院之執行費用(請求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

超過5千元以上,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0.8%)…等等,仍須由消費者自行負擔,律師僅代理協助程序進行。

四、本會接受國外消費者之代理人,義務律師無償協助國外消費者處理後續「消費爭議調解程序」或「司法程序」等相關事宜自即日起至西元2017年9月8日截止。

五、臺中市政府預約免費律師諮詢:  04-22289111分機23610~23611。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謝消保官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3703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預約免費法律諮詢:  總會02-27001234  中區分會04-23757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航空聯名卡買機票享折扣反而更貴!?摘要       許多銀行推出「刷卡買機票可享折扣」的優惠,然而本會調查 發現,刷卡買機票不一定比較便宜,甚至可能更貴。

一、調查地點:長榮航空網站、華航網站。

二、調查對象:國泰世華長榮聯名卡、滙豐銀行華航聯名卡、大中 華攜手飛聯名卡的「刷卡購票優惠方案」。

三、調查時間:106年3月2日、3月7日 四、調查方式:比較「網路購票」、「信用卡優惠專區」兩者的價格差異。

五、調查結果:只有「中國信託大中華攜手飛聯名卡」享機票折扣, 國泰世華長榮聯名卡、滙豐銀行華航聯名卡的刷卡購票優惠皆涉嫌廣告不實。

一、航空聯名卡機票優惠暗藏玄機    台灣人瘋旅遊,據觀光局統計,國人出國人次自2010年起持續大幅成長,2016年出國人次更達1,458萬人次,較前ㄧ年大增10.6%。

為了搶攻出國刷卡消費商機,各大發卡行紛紛推出機票折扣、刷卡金兌換里程、免費機場接送等優惠的航空聯名卡,吸引民眾辦卡消費。

據媒體報導,台灣的航空聯名卡市場已達70萬張,大受歡迎。

   航空聯名卡看似好康多多,然而,本會日前接獲申訴,一位吳小姐使用國泰世華長榮航空聯名卡購買機票,卻發現其中暗藏玄機。

吳小姐進入長榮航空官方網站查詢台北―澳門來回機票,網頁上出現最低價格為6333元,後來她又進入長榮官方網站「信用卡購票專區」,以同樣的出發、回程時間、艙等進行查詢,結果網頁上顯示的最低價格卻變為6889元,且此一價格已是折扣後之價格,讓吳小姐當場傻眼,直呼上當。

二、本會實測:「信用卡購票專區」未必便宜    本會接獲申訴後,即對市場上提供「刷卡購票享折扣」的信用卡:「國泰世華長榮航空聯名卡」、「滙豐銀行華航聯名卡」,以及「中國信託大中華攜手飛聯名卡」進行調查。

上述3張信用卡申請書內文顯示,憑信用卡購買票可享85折至95折不等的優惠(請見下表)。

為了檢視廣告內容是否屬實,本會取得上述3款信用卡,以持卡人身分進行實測,逐一比較航空公司「ㄧ般網路購票區」、「信用卡購票優惠專區」兩者的價格差異。

⊙購票優惠一覽表 發卡銀行 國泰世華 滙豐銀行 中國信託 優惠方案 長榮航空官網購票不限航線享優惠折扣 享華航全球航線購票95折 四大航空台灣官網指定網頁享購票85折起 優惠期間 2017.12.31前開票、出發 2017.01.01至12.31 2017.01.01至12.31 適用卡別 長榮航空聯名卡極致無限卡9折、無限卡、御璽卡等95折 無限卡、卓越理財信用卡、御璽卡、白金卡、華航聯名卡 大中華攜手飛聯名卡無限卡85折、商務御璽卡與御璽卡88折 資料來源:信用卡申請書、銀行網站    本會設定「台北―澳門」的機票行程,以同樣搜尋條件,分別在長榮官網「信用卡優惠專案區」以及「網路購票區」進行查詢,結果「信用卡優惠專案區」所顯示出的最低票價,反而比一般人即能使用的「網路購票區」來得更高。

本會發現,長榮「信用卡優惠專案區」僅提供部分艙等、價位的機票給持卡人購買,ㄧ些促銷機票不會在此區出現,因此若持卡人以為憑卡購票可享最優惠價格,未加以比較,則恐當冤大頭。

⊙長榮航空聯名卡票價比一比   長榮網路購票 信用卡優惠專案 最低價位 6331元 6887元(為折扣後票價) 購票內容 訂位艙等代碼V 訂位艙等代碼S 票價類型 經濟艙促銷票 經濟艙超值價 註:本會於3月2日,在長榮官網「網路購票」、「信用卡優惠專案」設定去程4月15日14:45台北飛澳門、回程4月16日11:50澳門回台北,得到上述結果。

     滙豐銀行提供所有該銀行信用卡持卡人購買華航機票95折的優惠。

本會在華航「網路購票」、滙豐銀行官網「購票入口」兩者同時查詢上海―高雄來回機票,結果兩者顯示的最低價格ㄧ致,持卡人並無享受到任何優惠。

⊙華航聯名卡票價比一比   網路購票 信用卡優惠專區 最低價位 1864人民幣 1864人民幣(為折扣後票價) 購票內容 艙等L 艙等L 票價類型 經濟艙超值價 經濟艙超值價 註:本會於3月2日在「華航官網」、「滙豐銀行購票優惠入口」,同時設定去程4月15日10:45上海飛高雄、回程4月17日17:20高雄回上海,得到上述結果。

       另外,本會也進入「華航官網」、「大中華攜手飛購票區」查詢大連―台北單程機票,結果顯示「大中華攜手飛購票區」的票價較低,與業者所宣稱的持卡人享有88折一致,也是本次調查結果中唯一合格者。

⊙大中華攜手飛聯名卡票價比一比   華航官網購票 大中華攜手飛購票區 最低價位 1827人民幣 1647人民幣 購票內容 艙等R 艙等R 票價類型 經濟艙優惠價 經濟艙優惠價 註:本會於3月7日在「華航官網」、「大中華攜手飛購票區」同時設定去程3月24日18:10大連飛台北單程機票,得到上述結果。

三、信用卡業者涉嫌廣告不實    進一步檢視業者的網路廣告、信用卡申請書後,本會發現,業者皆以大字體、深色粗體字型、主標題宣傳「全球航線95折」、「官網購票不限航線享折扣」,吸引消費者注意,反而將ㄧ些優惠限制藏在頁面最下方,並以小字體、淡色細體字型呈現,使人難以察覺。

   舉例來說,滙豐銀行以顯眼紅色在網頁上標註「享購票不限艙等95折」,然後再以灰色細小字體寫道,「本專案不得與中華航空其他優惠合併使用,已享專案票價者,則不再享95折」;國泰世華銀行則在申請書最下方的注意事項註明,「適用艙等及票價以長榮航空官網公告為準」。

   業者刻意放大、揭露部分優惠資訊,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認知,以為憑卡即享所有票價95折,又怎會發現業者居然在不起眼的地方,放入限制特定艙等、票價類型才能享有折扣等,致消費者難以注意其存在之條款,本會認為,業者如此做法除消費者得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主張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外,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使用方法、用途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規定,涉嫌廣告不實。

   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即刻立案調查,並對業者予以糾正,且以廣告不實,依法向業者開罰,以維護廣大持卡人的消費權益。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對廣告不實的信用卡業者依法查處,予以開罰,以維護消費環境與消費者權益。

針對信用卡刷卡優惠,金管會銀行局應要求各大發卡行如實揭露資訊,切不可誇大優惠內容,讓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

「航空聯名卡」為銀行與航空公司合作之信用卡,在機票優惠方面,信用卡申請書卻以「票價以航空公司官網公告為準」等文字卸責,金管會應進一步調查發卡行是否逃避責任。

對業者 業者於廣告設計、文字安排,以及業務推廣上,應讓消費者充分知曉產品內容,不可刻意誇大優惠,淡化限制條款。

為符合其市場定位及廣告訴求,航空聯名卡在購票優惠上,「信用卡優惠專區」票價應優於一般網路購票,以求名實相符。

對消費者 申辦信用卡時,毋聽憑業者廣告話術,應審視整份文件,特別是字體偏小、顏色不明顯的內容,以免遺漏重要資訊。

若發現信用卡優惠有誇大不實,或是其他消費陷阱,可向本會或其他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日間住院≠住院? 舊式醫療險理賠爭議延燒一、前言      受到國人平均年齡上升影響,國人對於醫療照護品質更加重視。

除了現有的健保制度外,也希望未來發生重大疾病時,能夠透過商業保險分擔醫療所需費用,因此醫療險一直以來皆是極為熱門的險種。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人身保險業保費收入中,健康保險保費呈現成長趨勢,顯見民眾對於健康保險越來越重視,願意支付更多保費,或購買更多保單(見下表)。

年 人身保險業健康保險(個人型) 保費收入統計(單位:百萬元) 2012 263,150 2013 281,433 2014 297,258 2015 314,037 2016 329,064   不過,保單條款是否足夠完善,關係到消費者於申領時是否能獲得理賠,可說相當關鍵。

本會發現,雖然保單條款隨著時代演進逐次翻新,仍然有部分消費者,受限於當時申購的保單條款並不完善,有模糊地帶,以致產生爭議,而無法享有相對的保障。

二、舊式醫療險保戶 日間住院僅獲部分理賠 本會接獲消費者許先生陳情,他原擔任某家保險公司業務員,於民國85~89年間也於該公司投保數張保單(如下表),從壽險買到醫療終身險。

原以為保障充足無虞,不料於100年4月至7月間,許先生因重鬱症至醫院的日間住院病房住院治療,後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主張許先生並非「全日住院」,因此僅能按照實際在院時間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消費者投保時間與項目 投保時間 投保保單品項 85年1月 「終身壽險」 85年2月 於終身壽險保單附加投保「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及其他保險附約 89年1月 「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89年1月 以員工身分投保「團體新住院醫療日額型保險」 雙方對於理賠比例的認知差異,源於舊式醫療險保單條款中,所謂「住院」定義為:「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準此,應符合:1.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2.正式辦理住院手續;3.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始屬住院定義。

日間住院是一種非全日住院的治療方式,結合了精神科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和社工師等專業人員,患者白天至醫院進行復健、接受治療,晚上返家,得增加患者獨立生活能力,不與社區、家庭脫節。

雖然許先生案例符合上開保單條款關於住院定義之要件,保險公司卻以日間住院具有「道德風險」,即醫師對於病患是否有需住院必要性的診斷,可能受到病患對病情的描述影響。

另外,因病患並沒有在醫院過夜,日間住院也被保險公司視為住院性必要性較低的治療方式。

因此,保險公司據此認定為「非偶發性」事件,拒絕理賠或僅部分理賠,爭議因而產生。

三、保單條款雖更新 舊保戶理賠仍多爭議   由於舊式保單條款並未區別日間住院、夜間住院、全日住院、半日住院,造成理賠認定爭議叢生。

事實上,究竟「日間住院」是否符合「住院」之定義,自金評中心所為評議解釋觀察,絕大多數肯認「日間住院」符合保險契約之「住院」定義。

然在司法實務上,則不盡相同,舊式醫療險保戶雖透過各種管道極力爭取,仍然不見得能夠獲得滿意結果。

(一)爭議點一:日間住院是否為住院?   日間住院究竟是否為「住院」,並未有法規明文加以定義。

參照民國79年制訂的《精神衛生法》第25條規定:「精神醫療方式包括門診、急診、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社區復健及居家治療」。

於民國96年修正施行後,移列、修正為該法第35條第4款:「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一、門診。

二、急診。

三、全日住院。

四、日間留院。

五、社區精神復健。

六、居家治療。

七、其他照護方式」。

法規修訂後「住院」與「日間住/留院」的名詞區隔更為明顯,因此曾被法院判決援引,作為「住院」與「日間住院」定義不同的佐證。

  正反意見分歧的狀況下,為消弭相關理賠爭議,主管機關將87年1月1日公布實施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於103年5月1日公布修正,就第2條「住院」的規定已有修正,區分是否給付日間住/留院(如下表),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經過風險評估與精算,自行決定是否將「日間住院」列為除外不保事項,以解決日間住/留院爭議。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住院」定義演變 87年1月1日起實施 96年1月1日起實施 103年5月1日起實施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給付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不給付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然在87年1月1日示範條款實施前投保舊式醫療險的保戶,當初的保險條款並未註明是否理賠日間住院,也未將住院定義區分為全日或日間住院,仍有釐清爭議之必要,經查最高法院於104年已作出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認為民國97年7月4日修正施行之精神衛生法第35條第4項規定之「日間留院」,意義等同於該條項修正前之「日間住院」。

另外,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2年8月20日函稱「精神科日間住院治療病患,性質相當於定時之門診治療」,其用意為說明「日間住院」病患能否會診中醫,以及如何申報請領健保給付;另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2月5日函文,則針對該署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年報」中,「日間留院」應歸類於門診或住院,以及出院之分類方法說明,皆不是為了說明保險契約中「住院」之定義。

當已確定日間住院即為住院,且保險契約所指的「住院」,包含精神衛生法修正後「日間留院」之意涵。

(二)爭議點二:日間住院是否具住院必要性?    因精神疾病的「日間住院」型態不同於一般疾病,是否有住院必要性,也是保險理賠爭議的另一關鍵。

以本次案例來說,保險公司認為,許先生與一般病患的全日、非自行選擇、輪流轉院及超長日數有特殊不同之處,因此必須藉由法院鑑定程序確認醫療必要性。

  住院必要性雖經主治醫師診斷認定,但仍有法院判決認為精神疾病的認定標準(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5號),並非以儀器檢查得知,而是經過專業醫師與病患的訪談認定,趨於主觀,不能避免病患為取得保險金而誇大病情,或是醫師為求健保給付而從寬審核的情形,「道德風險」極高。

因此部分司法實務見解認為,「住院必要性」除了實際診療的醫師認定有「入住醫院之必要」外,同時應與具有相同專業醫師於相同情形通常會診具有住院之必要者,始屬之,然此仍非司法實務之一致見解,亦造成保戶申請理賠時容易產生爭議。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於保戶申領保險金時,會要求保戶提供相關的診斷證明及紀錄,作為評估是否理賠的依據。

然而,有保戶提供相關醫療文件後,保險公司回函卻稱病患已漸康復,病情漸獲改善,研判無住院必要性,回絕給付全額保險金。

四、遇疑義時應作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    參考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見解(105年度台上字第273號),依據民國96年修正前之精神衛生法第25條規定,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均屬於「住院」的概念,因此被保險人(消費者)於訂約時,對日間住院符合保險條約所約定的「住院」,產生合理期待。

  醫療實務部分,該案消費者住院時間已涵蓋一般工作全日時間,有專屬床號,接受相關醫療處置,支出病房費、藥費及檢查費等,最高法院認為也符合「住院」之定義。

  至於保險公司引述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2月5日函,「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年報」報表內容中,僅門診部分包含「日間住院」,因此未將日間住院或夜間住院納入精算範圍。

但最高法院認為,此為保險公司設計保險附約未注意的疏失,並且此項疏失或精算範圍並非消費者訂約時所能知悉,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從保險契約的性質來說,為典型的「附合契約」,是由保險公司經過風險估算後事先擬訂,要保人(消費者)僅能選擇是否接受與否。

契約成立之後,對於保障範圍、保險費等條款內容,已經失去再次磋商的機會。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締約能力與專業智識,也有相當的落差,導致消費者可能因為一時不察,在契約文字不明的狀況下投保,雙方的締約地位並不一致。

  為符合公平的契約訂定原則,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2項:「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

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依此,若「住院」之定義有所疑義,依法亦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保險公司應無拒絕理賠之權利。

    本會認為,回歸當初簽訂之契約,消費者原本投保的保單,當時的保單條款除外責任並未列入「日間住院」一項,也未將「住院」的定義限縮為「暫以醫院起居」或「過夜」。

如此看來,「日間住院」如符合條款中「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等要件,就符合住院的定義,並不需要24小時居住於醫院,也合乎當初簽訂契約的「當事人之真意」。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為避免影響舊型醫療險保戶申賠權益,本會呼籲金管會應以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明確定義「住院」,以及清查市面保單條款中的「住院」名詞定義,以免因新舊保單定義混淆不清,造成實務認定困難的情形,更將因法規文字修改的問題,丟給消費者自力個案訴訟,有失職能。

對業者 雖然保單示範條款已進行修正,但實施日前已簽訂的保險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與不溯及既往原則,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對於舊型醫療險保戶的理賠認定,應回歸「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三大要件評估,並以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原則處理。

病患是否具有「住院必要性」,應尊重主治醫師專業診療判斷。

以尊重個人隱私資料為原則,保險業者如因必要性調閱除病歷外的其他病患隱私資料,應向保戶說明調閱原因,並取得同意。

對消費者 申購保單以前,務必詳細審閱保險條款,包括名詞定義、生效期限、給付內容、除外責任,以及申領所需檢附的文件等,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舊式醫療款保戶,應核對原契約條款,並與保險公司確認保單的「住院」定義與理賠範圍。

若是保單內容沒有明確記載日間住院,保險公司僅依據比例支付保險給付,消費者可以提起訴訟,主張其權利,要求全部保險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桃園捷運試乘體檢五大缺失亟待改進前言     桃園國際機場捷運(下稱機捷)的規劃從1989年展開,歷經種種因素多次延宕, 雖終於2006年開始興建,又因幾番波折,從原定2009年通車起,先後跳票6次(附件一),造成未營運就虧損13億元。

好不容易民眾盼了20多年的機場捷運終於在3月2日正式營運,然而,自去年2月至今年通車前夕,卻頻繁出現異常狀況(附件二),不免令消費者擔憂、質疑公共運輸的安全與搭乘品質。

   為了解並體驗桃園機場捷運即將正式營運的品質與安全,消基會於2月15日參與團體試乘,行駛路線為A1(台北車站)至A12(機場第一航廈站),去程搭直達車約35分鐘;回程搭普通車約47分鐘。

以下分為「票價」、「指引標示、動線與轉乘規劃」、「月臺與車站、車廂設施」、「預辦登機服務」、「消防安全與避難設備」,五大部分,對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提出機捷應儘速改善之缺失及相關呼籲:   一、直達車與普通車之票價應採差別計費    目前台北到桃園機場,直達車和普通車採均一價(160元)。

但本會認為,票價應拆開計算,建議普通車票價降為100~120元,較為合理。

   當初機場捷運規劃時,兼具直達機場以及雙北與桃園通勤運輸的雙重功能,若依照目前均一票價標準,對沿線通勤民眾的搭乘誘因不足。

應採取兩種票價計費方式,並修改閘門設計,區分「普通車」或是「直達車」兩種閘門,辨識旅客持直達車或普通車票,才能兼具機場旅客以及沿線通勤的運輸功能,確保一定的運量。

   對通勤民眾來說,應採用與北捷相同的計價模式,轉乘北捷可以累計里程,且享有轉乘優惠,否則桃園民眾搭機捷進到台北,轉乘北捷還要走一段路,又無轉乘優惠,無法吸引一般通勤族。

   由沿線車站位置分析,機捷對於泰山、林口民眾十分便利,但從人口密集的桃園或中壢往返雙北市的通勤民眾,坐機捷普通車會因接駁不便、時間過長及票價太貴等因素,不敵台鐵及客運之競爭,導致運量不足難以財務永續。

因此本會認為除了調降普通車的票價外,應整合雙北市共同爭取中央空污費補助各站接駁的票價優惠,及規劃更便利的接駁服務,才能發揮這條軌道建設應有的效益。

  二、指引標示、動線與轉乘規劃欠周詳   本次機捷試乘體驗,本會發現整體指引動線有許多尚待改進之處,列舉如下: 從台北車站1樓到機捷入口的指引不清楚,車站附近無指示牌告知民眾車站位置,導致花費更多時間尋找入口。

依《大眾捷運法》第24-2條(附件三),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但當天於站內及月臺候車處未見「視障導盲設施」,本會呼籲機捷加強相關設施,以利身障朋友順利行動與搭乘。

直達車的車廂椅背設置收納式餐桌,椅背卻貼了「禁止飲食」標示(圖1): 工作人員雖表示捷運禁止飲食區內不可飲食,但車站內和車廂上的「禁止飲食」相關標示不清楚,令民眾無所適從。

自助劃位的機台間隔太小,攜帶大件行李的旅客操作機台時,有可能彼此干擾。

月臺、動線、班次(班機和班車)的電子看板、轉乘接駁等指標,布局、字體與色彩尚須更明顯、放大,方有助於善加使用。

機場捷運涉及台北、新北、桃園公共客運路線,目前站內並未看到如台北捷運於各站站內製作轉乘、接駁的路線指引大圖標示,須做沿線車站和公車接駁、轉乘的整合,以及新增路線的開闢與調整。

轉乘接駁路線規劃欠妥善,使欲搭乘者上下車及生活不方便,尤其在人口聚集,平日上下班尖峰時期、交通流量大、常會塞車處,如林口、龜山長庚醫院、文化公園、中央警察大學、下湖營區及文華國小等處,宜增加客運車及公車的班次及停靠站點。

  三、月臺與車廂設施缺失亟待改進 機場捷運A12(機場第一航廈站)之列車與月臺間隙大(逾7公分),且有高低落差,提較重行李要注意行李箱輪的行進路線,更有民眾表示行李箱因此推不過去;走路不注意也很容易摔倒發生意外(圖2、圖3),有安全性的疑慮! 相較之下,台北捷運大安站間隙約4公分(圖4)、高雄捷運左營站往岡山的月臺間隙寬約4.2公分(圖5),機場捷運的月臺間隙足足寬了3公分左右。

本會呼籲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與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重視,並改善月臺間隙與高低落差的問題,避免憾事發生。

直達車車廂座位的置腿空間太狹窄(圖6),4人相對而坐的位置擁擠,膝蓋完全呈90度直角,雙腳無法伸展,並頂到對向乘客的膝蓋。

因捷運全線禁止飲食,車廂內座椅旁的杯架顯得多餘(圖7),可能還有碰撞的危險。

列車起步時非常搖晃,乘客須在列車起步前,或是加速至保持一定速度時拿放行李架上的行李。

應提供旅客足夠置放大件行李的空間,普通車及直達車均同。

每節車廂前後有兩個三層行李架,最上層應該只能放公事包、小包包,下面兩層可以放比較大的包包(圖8),中層以該包包為例,大約是三個包包寬度(圖9),24吋的行李箱可能比較適合,若28吋及以上的,可能會超出安全掛勾的範圍。

列車行進中測試機捷的免費WiFi,連線時比較慢,連上去後大約行進間可以保持平均2~3個訊號強度(以IP6plus為測試基準,其他手機與天氣等因素影響則結果可能不一致)。

車輛行駛時,WiFi經常斷訊。

  四、預辦登機服務應落實原規劃設計 桃園市政府原規劃新北市五股產業園區站和台北車站,兩站提供預辦登機服務 ,目前僅台北車站能預辦登機,未來如容量無法應付預辦登機人潮、導致民眾出國延誤,恐引發民怨。

本會呼籲機捷應儘速落實原規劃,按原設計執行、改善,疏散人潮並提升效率。

  另外,預辦登機服務初期僅限搭乘長榮、華航班機的旅客可使用,國際觀光客 漸多,應研議放寬限制,擴及更多航空公司,才能更便民。

   本會建議機捷正式營運時除了行車安全的完整風險控管外,努力增加運量。

預辦登機的效益為旅客能利用登機前充裕時間搭乘機捷,並在沿線車站周遭遊覽及購物。

這部份應結合經濟部工業局與桃園市合作的4G智慧城市計畫,運用車站及列車上的4G即時導覽及購物功能,以增加沿線運量與商機。

   五、消防安全與避難設備是否合乎標準    鑑於「香港地鐵車廂內縱火案」(分別發生於2004年1月與2017年2月)造成人員死傷,為確保機捷整體的消防安檢措施到位,針對以下事項,本會認為桃園市政府與機捷公司應具體回應,並公開相關資料予消費者知悉,以昭公信:   機捷車廂內裝材是否有國內或國際第三公證單位符合耐燃材料之檢測報告?是否有完善的消防防護計劃,並經過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緊急廣播與通訊系統,是否符合實際需求?車站大廳、月臺是否可免防煙垂壁之設計?防煙區劃及防火區劃等防火避難設施,若採性能設計規劃時,平日宜加強自衛消防編組訓練、防火管理,並明訂重大假日容留人數管控規定。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桃園捷運為旅客等待多年的重大交通建設,宜從長遠角度規劃與執行。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應督責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單位積極處理,並改善以上關於「票價」「指引標示、動線與轉乘規劃」、「月臺與車站、車廂設施」、「預辦登機服務」、「消防安全與避難設備」等問題,提升搭乘的便利與安全性。

對消費者 1.搭乘桃園捷運前請留意其官網公告之相關訊息,若對機場捷運的服務或硬體設施有任何問題與建議,請向本會或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反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圖1)捷運禁止飲食區內不可飲食,但直達車的車廂椅背卻設置收納式餐桌,椅背貼了「禁止飲食」標示,且車站內和車廂上的「禁止飲食」相關標示也不清楚,令民眾無所適從。

(圖2)機場捷運A12(機場第一航廈站)列車與月臺之間隙大(7公分多)。

(圖3)機場捷運A12(機場第一航廈站)列車與月臺之間隙大(7公分多),且有高低落差。

(圖4)台北捷運大安站月臺間隙約4公分 (圖5)高雄捷運左營站往岡山的月臺間隙寬約4.2公分 (圖6)直達車車廂座位的置腿空間太狹窄。

(圖7)捷運全線禁止飲食,車廂內座椅旁的杯架顯得多餘,可能還有碰撞的危險。

(圖8) (圖9) (附件一) 機場捷運6度跳票大事紀 原訂時間 展延時間 跳票原因 2009.1 2011.1 招標計畫修改。

2011.1 2013.6 招標計畫修改。

2013.6 2013.10 原物料上漲、工程變更、土方處理問題。

2013.10 2015年底 機電系統包商與下游履約爭議未解、電纜龜裂須更換。

2015年底 2016.3 系統整合測試進度落後、穩定性不足、履約爭議未解。

2016.3 2017.3 行車時間、速度、班距依舊未達合約標準。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附件二)桃園機場捷運2016年2月~2017年2月出包一覽表 時間 事件 起因 2016.02.26 1.列車嚴重滑軌(列車異常滑行),滑行超過1.3公里險些造成列車追撞。

2.北捷人員3月初應邀「觀察」機捷異常滑行後,發現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3月中,共發生42次滑軌。

不只坡度超過3%到4%間的下坡路段頻繁滑軌,坡度不陡的一般站間也出現滑軌。

軌道鏽蝕嚴重,出現「鏽泥」,摩擦力低猶如潤滑劑,阻礙列車正常煞停,鏽蝕問題非官方公布「行車太少」,而是「磨軌不夠確實」,甚至導致鋼製車輪受損。

2016.03.09 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4個月機捷異常次數為4522次,其中異常比例以核心機電48%占最多,包含「滑軌、出軌、急煞、轉轍器離線」等故障狀況。

桃園捷運公司日前公布機捷測試異常統計。

2016.03.21 桃園大眾捷運公司於立法院列席報告,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總計半年內共有4522次測試異常,其中核心機電系統高達2167次、非核心機電系統1021次、土建水環消防等系統1334次。

包括電纜線接頭施工不良、電纜受潮致雨天緊急剎車為晴天8倍等號誌系統異常、扣款異常和當機等自動收費系統異常、電聯車打滑,全線鋼軌墊片斷裂7255片、基板墊片破裂約3200片,總共1萬0455片,可能導致墊片滑出進而影響行車安全。

截至2016年3月17日,緊急煞車發生了42次打滑,最長滑行距離約1330公尺,可能造成列車追撞和擠壓轉轍器事件,西門子更提出平均降速17公里避免緊急剎車的打滑,但不符合約要求。

42次滑軌。

不只坡度超過3%到4%間的下坡路段頻繁滑軌,坡度不陡的一般站間也出現滑軌。

涉及安全的號誌系統異常,經查在2012年11月以及2015年4月發現英商英維思(現為西門子)所提供電纜品質不良進行全面更換,2015年更發現丸紅公司使用不適宜電纜線接頭且施工品質不良,導致電纜內部受潮產生銅綠現象,迄今在雨天發生軌道誤佔據,導致電聯車緊急剎車頻率為晴天的8倍。

2016.06.27 6月首度進行機電系統合併車載行李處理設備的系統測試,每車次延誤時間都逾45分鐘,從台北車站到桃園機場直達車原定只要35分鐘,測試乘車時間竟逾80分鐘。

6月9日至25日進行行車測試結果顯示,機捷不僅無線傳輸系統異常、軌道側電路系統故障、轉轍器異常頻仍。

系統異常、故障。

2016.06.28 第二航廈機場捷運A13站的排水管接頭鬆脫,水量無法順利排出,積水淹入第二航廈地下二樓,機場一度下起瀑布雨、A13車站大廳也淹水。

桃園市受到大雷雨影響。

機捷尚未移交桃捷公司經營,所有權仍屬交通部高鐵局;高鐵局捷工處指出,漏水管線屬桃機第二航廈原有的雨水管線,桃機公司已完成管線修復,至於事故原因與全面管線檢查,將由桃機公司、桃捷公司及捷工處等相關單位會同進行。

桃捷公司指出,機場公司原已排入修繕日期,不料暴雨使得排水管破裂,大水從天而降。

2016.12.04   1.指標不清楚、工程收編未完善等。

2.A1台北車站內部是採挑高設計,但車站內資訊  導引燈箱視覺效果太小,旅客不易注意到。

3.現場測試機捷服務人員的語文能力,發現僅部  分人員在英語服務上能對答如流,建議加強語  文培訓。

進行多重災害演練測考後,順利完成初勘作業。

履勘前還須改善事項共12項。

2017.02.02   1.起步時搖晃震動,站不穩。

2.車站附近無指示牌告知民眾車站位置。

3.直達車僅一輛列車配置無線充電。

4.WIFI無法連結。

5.直達車4人相對而坐的位置擁擠,乘客膝蓋會碰觸到,尷尬不舒服。

6.台北車站往機場捷運的指示不清。

團體試乘階段 2017.02.16 1.乘客大排長龍領號碼牌,動線規劃不當。

2.預辦登機託運系統當機。

3.車廂和月臺有落差,行李箱推不過去。

4.車廂行李置物空間不足。

5.孕婦抱怨無人讓座。

6.外國旅客搭乘他國航空公司無法託運。

自由試乘階段 2017.02.18 林口站到山鼻站間A9a緊急停靠站側線,鋼軌道岔和鋼軌界接處出現寬0.2到0.5公分、長10多公分的裂縫。

桃捷公司: 推測與氣溫和溫度等物理現象有關,機捷是首度發現,但高鐵或其他鐵道也都會發生,難以事先防範,未來也難保不會發生,因此要透過巡軌把關。

北捷工程師: 機捷鋼軌出現這麼大和長的裂縫,非一夕造成,且鋼軌上方和兩側幾乎都已裂掉,只剩底部未裂,巡軌可能一段時間都沒發現,萬一整個斷裂最嚴重可能導致出軌。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余烈:道岔界接處出現一點裂痕都是不被允許的。

從事鋼軌製造業的民眾汪先生:看到這裂痕根本不敢搭機場捷運,質疑材料品質有瑕疵。

成大土木工程學系教授朱聖浩: 可能有外力導致界接鋼軌產生裂縫,或材料不好,也可能設計不良,使得硬力過於集中而導致裂縫。

雖然以捷運速度而言,小裂縫還不至於影響行車安全,但若形成大縫或道岔斷裂,列車無法正確換軌會影響安全。

交大運研所副教授黃台生: 雖不至於對安全造成影響,但不要馬上評斷沒問題,應審慎調查。

初步推斷,應該不是設計上荷重、速度造成的,可能是材料問題,而機捷軌道應該是同一批進貨,應整批好好檢查,也便於追究廠商責任。

交大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教授馮正民:裂縫的原因有很多,初步來看應不是行運中壓力造成,因現代許多無縫鋼軌都是由列車運行時帶動底下墊片,若滑動不順就會讓墊片受影響,間接也會讓鋼材承受壓力異常,進一步造成鋼軌發生狀況。

2017.02.25 A5(泰山站)、A8(長庚醫院站)、A9(林口站)等三站區漏水,其中A8站最嚴重,不僅站區手扶旁漏水,天花板、男生廁所也不斷滴水。

1.月臺層上方屋頂天溝淤泥堵塞。

2.落水頭遭枯葉、雜物阻塞。

3.排水管銜接處鬆脫溢流。

4.結構間隙填縫劑老化。

5.月臺層側邊及軌道上方鏤空設計。

    (附件三) 《大眾捷運法》相關法規 第24-1條: 大眾捷運系統在市區道路或公路建設,應先徵得該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 關同意。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須拆遷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時,該設 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分擔,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及第 四項所定辦法辦理。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大眾捷運系統,其地面路線之設置標準、規劃 、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原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 部定之。

共用車道路線維護應劃歸大眾捷運系統。

第24-2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第28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 以及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 定,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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