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警政問答-如何認定飆車(危險駕車)行為?又飆車(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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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上開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2、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English │ Indonesia │ ViệtNam │ 行動版 │ 首長信箱 │ 雙語詞彙 一般 婦幼 警察 專業、科技、紀律、服務、團隊   ::: 便民服務   政府資訊公開 訂閱(退閱)電子報 服務專線 婦幼專線 警民合作 反詐騙專線 舉家外出服務專線 報案專線 申辦服務 線上申告案件 交通違規舉發 校安事件通報 反性侵、家暴通報 民眾舉家外出住居安全維護 法規查詢 自治法規查詢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查詢 檔案下載 雙語詞彙 RSS訊息中心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分局網站--- 屏東分局 恆春分局 枋寮分局 東港分局 潮州分局 里港分局 內埔分局 ---直屬隊網站--- 刑事警察大隊 交通警察隊 少年警察隊 婦幼警察隊 ---其他相關網站--- 屏東縣政府 溫度: 25~30 ℃ ::: 目前瀏覽位置: 首頁 >便民服務 >FAQ警政問答   字級設定: FAQ警政問答 日 期:109-01-17 類 別:交通類 單 位:交通警察隊   如何認定飆車(危險駕車)行為?又飆車(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效果(觸犯那些法律)?   一、危險駕駛行為(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下列行為屬於危險駕駛: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2、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

3、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4、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5、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二)行政法處罰規定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上開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2、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3、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4、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三)刑法處罰規定依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罰規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以上未滿18歲之人。

)不得為下列行為: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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