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章道路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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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道路障礙
第八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
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 ... 3、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4、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質詢題目:據府觀行字第09730570600 號函,「戶」的定義並未於現行法令予以確. 認,以同 ... 4 款告發,也有依第82 條第1 項第3 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取.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 ...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 ... 一、路霸之定義:「路霸」係泛指以物(貨)品及障礙物占用道路,影響人車通行 ... 二)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代洗 ...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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