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章道路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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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道路障礙
第八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
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質詢題目:據府觀行字第09730570600 號函,「戶」的定義並未於現行法令予以確. 認,以同 ... 4 款告發,也有依第82 條第1 項第3 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取.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 ... 放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 惟其中本法對於道路及人行道定義所...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 ...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 ...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延伸文章資訊